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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质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

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

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4、人大代表的作用

  ①联系群众②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③体现民意

  二、人大代表如何行使职权(权利和义务)

   1、人大代表的权利

  《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代表在大会期间的权利

  大会期间有九项权利:

  

(1)出席人大会议权。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这既从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代会的权利,也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和督促。

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还专门做出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2)审议权。

指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对提交大会审议并将由大会最终表决或做出决定的有关议案和事项,进行讨论,发表观点、意见、看法,表明态度、意愿的权利。

审议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代表的知情权,如人大会议举行之前组织代表视察。

二是代表出席讨论会和会上发言辩论的权利,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代表行使发言权进行干预和阻挠。

  (3)表决权。

指代表大会在通过议案或进行选举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否定的意愿和选择,并以某种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这一权利的行使,将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据。

表决分为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宜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和表决。

  (4)选举权。

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代表的选举权包括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出候选人的权利;

②要求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政绩、施政措施的权利;

③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等。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并可另选其他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也可投弃权票。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对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做了不少新规定,如“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规定,进一步严格了选举程序,保障了代表的选举权利,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

  (5)提议案权。

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对代表提出议案作了明确规定。

提出议案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①提议案者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提议案权的主体。

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大主席团和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等。

②所提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③提出议案的时间,必须是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而且应当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

④议案须经法定组织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⑤议案必须写明案由(提出该议案的理由,人大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案据(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该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和方案(指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这是议案的核心内容,是要交付人大会议表决的内容。

只提出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一份质量比较高的议案,必须把握好五个原则,即:

职权范围原则、重大事项原则、一事一案原则、可行性原则和文体规范原则。

  凡涉及政府的行政权、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检察权和地方事务、社会团体事务的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要体现集体负责的原则。

领衔人要把议案发送联名人,使之弄清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在确认议案确实体现了自己的意愿后,郑重签上名。

不能转圈传递,不看内容,有求必应地写上名字。

 (6)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意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无论是在人大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可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会议期间,向本级人大会提出;

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一个人可以提出,几个人联名也可以提出,没有法定人数的要求;

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包括立法问题,如建议尽快制定或者修改某项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监督问题,如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以及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重大性的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关于人大会议中的各项工作,如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常委会的其他各项工作问题。

三是关于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问题。

四是涉及国家方针政策的一些问题。

五是关于政府职权范围内工作的问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

六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七是代表在视察等中发现的问题,等等。

但是,如果是推介产品的、涉及解决本人及其亲属问题、人民群众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人大代表不要作为建议提出。

代表提出的建议一般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人代会后三个月内办结。

比较复杂的,半年以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代表对办理不满意的,由人大常委会督促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人大和“一府两院”要认真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决定,要对提出优秀议案、建议的代表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

  (7)询问权。

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过程中,就议案或者报告中不够清楚、不甚理解或者希望获得更为充分、更加满意信息的方面,或者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要求有关机关进行说明、解释或者进一步情况的活动。

代表在审议方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询问的对象是“一府两院”。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8)质询权。

质询权又称提质询案权。

这种权利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宪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对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就是行使这种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质询不同于询问,是一种相当严厉的监督。

  (9)罢免权。

代表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提出罢免案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在人大会议举行期间提出;

第二,必须书面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出来之后,经过大会讨论,在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进行申诉或申辩。

申诉或申辩可以在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该罢免案即行通过,否则罢免案即被否决。

 (10)依法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一些难以在大会期间及时做出决定的议案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代表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需经大会主席团研究,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将调查情况向人代会报

  3、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和权利

 

(1)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

  ①组成代表小组;

②进行视察;

③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④列席有关会议;

⑤联系选民;

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⑦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2)在闭会期间的权利有八个方面:

  ①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检查,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②可以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在工作、生活中听到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就这一问题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请予解答。

  ③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案件。

  ④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

  ⑤依法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听取选举单位和选民的意见。

  ⑧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4、代表的义务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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