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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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Word格式.docx

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建设热电联产电厂应符合原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发电装机总容量不应超过本企业内部电力需求的30%,单机容量一般不得低于2.5兆瓦(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

如果需要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第五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自备电厂的性质应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等部门共同审定,并定期监督检查。

当电厂性质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上述“四同条件”时,则认定该电厂为公用电厂,电网企业与电厂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六条坚决杜绝借热电联产之名行纯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自备电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第二章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审查

  第七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应在自备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公司就并网容量、上网电量和系统备用费等达成意向性协议,并邀请电网公司和当地供电部门参加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

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开放电网。

企业自备电厂如果需要接入电网运行,应该向电网企业提出自备电厂并网的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并网运行的复函。

第九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商得电网公司后,委托有资质的电力勘察设计院进行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并由电网公司或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审查。

第十条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接入电力系统的审查意见,与电网公司协商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升压站以外的接入电力系统相关输变电工程,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工程质检和验收,保证自备电厂及时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对符合并网标准的第十二条必须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接受其入网,并签订《并网协议》。

在系统向自备电厂反受电以前的6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负责审定自备电厂反受电启动方案。

自备电厂应根据审定的启动方案和调度指令,启动反受电和机组并网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自备电厂新机组在试运行结束转入商业化运行前,必须向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和自查报告,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和自查报告的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机组方能转入商业化运行。

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化运行的老机组,将由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统一安排并网安全性评价。

对于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机组,必须与电网解列,经整改后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三章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的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所发电量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

上述厂区是指该企业(集团)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所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加工区,与其他企业的厂区有明显界限。

在该厂区内同时建有发电、变电和生产加工区,厂区内配电线路不与供电企业的公用配电线路和其他企业配电设施交叉或跨越供电。

在该区域内,自备电厂可以向符合“四同条件”的本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供电。

第十四条未经国家批准和电网公司同意,企业自备电厂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和建设“网中网”,不得对居民生活、商业和厂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四章自备电厂上网规则和电价的确定

第十五条所有并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都是电网的组成部分。

自备电厂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规程、规范,接受电力行业、电网公司的技术监督和检查。

在享有电网效益的同时,应与电网公司共同承担起维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电量,按照《并网协议》所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次年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建议计划,其中购网电量不能低于企业总用电量的20%。

电网公司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发电量、售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电网的电力需求预测,并按照“以热定电”和低于网内同类型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的原则(见华北电营[1997]27号文),协商确定企业自备电厂年合同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并于12月底以前签订次年度《购售电合同》。

第十七条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购电量、年度机组检修计划,提出季度发电生产和机组检修建议计划,并按要求向电网公司提供自备机组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自用电量等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合同年度内,企业自备电厂应保证完成购网电量。

当每月实际购网电量达不到年合同购电量的十二分之一时,电网公司应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电网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差价。

如遇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按市场需求下滑比例相应调减已核定的企业自备电厂年合同上网电量(见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文)。

第十九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根据电网需求、电网输送能力通过竞价向电网销售。

在电网未实行竞价以前,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610号和内发改价字[2005]754号文规定,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按下述办法确定:

1、新投机组试运行期间,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试运行电价。

2、机组投入商业化运行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在未核定上网电价以前执行试运行电价。

3、自备电厂也可以按照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兼顾电厂、电网企业利益的原则,经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上网电价并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4、当电力市场发生较大滑坡时,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协商,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实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下浮,共同承担起培育电力市场的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自备电厂要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汇报机组运行情况和可靠性指标,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机组检修计划,并根据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含修改)向电网销售电能,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和原自治区经贸委和电管局内电生[1994]31号文),其中燃煤机组调峰容量应不少于30%(见华北电营[2001]31号文)。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电网经济运行,根据自治区工业办《关于加强蒙西电网内电力用户无功补偿管理的批复》(内工办[2004]164号),企业在电网用电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

若自备机组向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则按每千乏时收取0.01元无功电费(见原自治区电管局内电用[1995]11号文);

若企业购网电力的实际功率因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自备电厂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应分别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多功能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按月分别结算上网电费和购网电费,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不得互抵(见原自治区经贸委和电管局内电生[1994]31号文),并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

第二十三条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以当月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

00时自备电厂电量计费系统远传到电网企业电量计费系统主站的电量为依据。

电网企业根据远传电量和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相关条款对自备电厂进行考核结果,准确计算出月度上网电量和上网电费:

上网电费=(实际上网有功电量-当月违约电量)×

结算电价-机组吸收电网无功电量×

无功电价

第五章自备电厂支付系统备用费办法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文件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具体征收标准,根据内政字[2005]170号文件规定,按照自备电厂自发自供电量每千瓦时收取0.04元;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包括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含中煤)发电等,以及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按照自发自供电量每千瓦时收取0.02元,其中年发电量在50亿千瓦时或总装机90万千瓦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按0.01元收取。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49号文件规定和自治区现行目录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本地区统一的征收标准,对企业自备电厂(不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事故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三峡基金4厘、农网还贷基金2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7厘等政府基金和附加,并按月随电费一并发行与结算。

当企业自备电厂取得当地政府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后,电网企业可根据批复文件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第六章纠纷处理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和电网企业应严格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运行各自管辖的发供电设备,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稳定。

若违反上述协议(合同)规定,则按协议(合同)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各级电力调度部门要实时进行电力供需平衡,严格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考核自备电厂低谷上网或高峰购网电力,实际发电功率超过《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中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电网企业按超差累计电量的3倍处罚(见华北电营[1997]13号文),其他时段按超差累计电量的1倍处罚。

第二十八条企业自备电厂不得违反《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擅自超越“四同条件”对其他用户供电。

否则电网公司有权终止履行《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下令电网与自备电厂解列,停止给予自备电厂接入电力系统支持。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务院第432号令颁发的《电力监管条例》五章规定,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规处罚,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五章其他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根据国务院第432号令颁发的《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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