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物制品行业碳排放计算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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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间接排放是指因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生活能耗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计入核算范围内。

3.1水泥行业

水泥行业具体核算范围包括:

1)固定燃烧设备(如窑炉、粉磨机等)及厂界内移动运输等生产辅助设备(如叉车、铲车、吊车等)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

2)熟料煅烧过程生料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直接排放;

3)使用外购电力、热力导致的间接排放。

窑头排放粉尘、旁路放风粉尘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排放以及生料中有机碳产生的排放,作为选报内容,不计入排放主体的排放总量。

3.2玻璃行业

玻璃行业具体核算范围包括:

1)固定燃烧设备(如窑炉、锅炉等)及厂界内移动运输等生产辅助设备(如叉车、铲车、吊车等)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

2)生产过程原料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直接排放;

添加剂(如焦炭、煤粉等)、净化剂化学反应产生的排放不计入排放主体的排放总量。

利用平板玻璃为基本原料进行再加工的排放主体,则无需计算其生产过程原料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直接排放。

3.3陶瓷行业

陶瓷行业具体核算范围包括:

1)固定燃烧设备(如窑、锅炉等)及厂界内移动运输等生产辅助设备(如叉车、铲车、吊车等)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

2)使用外购电力、热力导致的间接排放。

原料中碳酸盐、添加剂(如聚苯乙烯等)、净化剂、粘土中有机碳化学反应产生的排放不计入排放主体的排放总量。

3.4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具体核算范围包括:

4核算方法

4.1量化公式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

(1)式计算,具体排放示例见表4-1:

(1)

表4-1排放主体排放示例

排放类型

排放示例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煤、天然气、柴油等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生产过程排放

水泥、玻璃和岩棉等生产过程排放

间接排放

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导致的排放

4.1.1直接排放

4.1.1.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的消耗量、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计算得到,按

(2)式计算:

(2)

式中:

i表示不同燃料类型;

燃料消耗量表示各种化石燃料的实物消耗量,单位为吨或立方米(t或m3);

低位热值表示单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十亿千焦/吨或十亿千焦/立方米(TJ/t或TJ/m3);

单位热值含碳量表示单位低位发热量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单位为吨碳/十亿千焦(t-C/TJ);

氧化率表示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化的比率,以%表示。

如排放主体存在能源加工转换的(如煤制气等,但发电、供热除外),其投入的化石燃料视作燃料燃烧,该部分排放量应计入其排放总量,对外售出的二次能源含碳物质所对应的排放量参照

(2)式计算,并从其排放总量中予以扣减。

4.1.1.2过程排放

1)水泥生产过程

水泥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主要包括熟料煅烧过程生料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排放,计算公式按(3)式:

(3)

熟料产量单位为吨(t);

生料中碳酸钙含量、生料中碳酸镁含量以分数形式表示(%);

生料烧失量以分数形式表示(%);

燃煤灰分掺入量换算因子取值为1.04。

对于窑头、旁路放风等排放粉尘中碳酸盐矿物分解产生的排放,作为选报内容,其计算方法可参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的标准,见附录B。

2)玻璃生产过程

玻璃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主要包括碳酸盐原料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排放。

①如排放主体对碳酸盐原料中碳酸盐含量进行检测,则按石灰石、白云石和纯碱等碳酸盐原料消耗量、其碳酸盐含量以及相应的分子质量比计算排放量。

计算公式按(4)式。

(4)

j表示不同碳酸盐原料类型,如石灰石、白云石、纯碱等;

k表示不同碳酸盐类型,如碳酸钙、碳酸镁、碳酸钠等;

碳酸盐原料消耗量单位为吨(t);

碳酸盐含量以分数形式表示(%);

碳酸盐分子量表示该类型碳酸盐的相对分子质量。

②如排放主体对碳酸盐原料中碳酸盐含量不进行检测,则基于碳酸盐原料的消耗量及过程排放因子计算得到,按(5)式计算:

(5)

过程排放因子表示生产过程中消耗单位碳酸盐原料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吨(tCO2/t)。

3)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生产过程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排放,应按石灰石、白云石和纯碱等碳酸盐原料消耗量、其碳酸盐含量以及相应的分子质量比计算,或以碳酸盐原料消耗量及其过程排放因子计算。

计算公式参照(4)式和(5)式。

4.1.2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所导致的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前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按(6)式计算:

(6)

k表示电力或热力;

活动水平数据表示电力和热力的消耗量,单位为万千瓦时(104kWh)或百万千焦(GJ);

排放因子表示消耗单位电力或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量,单位为吨CO2/万千瓦时(tCO2/104kWh)或吨CO2/百万千焦(tCO2/GJ)。

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见附录A。

4.2数据获取

4.2.1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1)化石燃料消耗量、碳酸盐原料消耗量及熟料产量数据可通过两种方法获得。

方法一:

根据年度购买量或销售量以及库存的变化来确定实际消耗或产出的数据。

购买量或销售量采用采购单或销售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库存变化数据采用计量工具读数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方法来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方法二:

使用高精确度的标度尺或流量计等各种测量工具对实际消耗或产出进行计量。

相关计量器具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燃料消耗量原则上应细分到主要生产系统(车间、生产线等)或燃烧设备(窑炉、锅炉等)。

2)外购的电力、热力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供应商出具的结算凭证获取。

3)对外售出的二次能源销售量等数据可通过相关结算凭证获取。

4.2.2相关参数获取

1)化石燃料低位热值采用附录A所列缺省值。

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遵循《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22723天然气能量的测定》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室条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并保留检测数据;

使用其他相关方结算凭证中提供的检测值时,应保留相应凭证。

低位热值以入厂燃料收到基为检测基础,每批次入厂燃料至少进行1次检测,取加权平均值作为该燃料品种的低位热值。

2)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附录A所列缺省值。

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通过对同一样本的低位热值和含碳量进行检测、计算获得。

检测应遵循《GB/T476煤的元素分析方法》、《SH/T0656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GB/T13610天然气的组成分析》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室条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及1)中低位热值检测的相关规定,并保留检测数据;

单位热值含碳量以燃料收到基为检测基础,同一燃料品种每年检测不少于3次,且连续两次检测的时间间隔不小于2个月,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

3)燃烧设备的氧化率采用附录A所列缺省值(优先采用附录A中表A-2所列缺省值,若表中无对应设备或对应燃料,则采用表A-3所列缺省值)。

对于燃煤设备,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氧化率的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后,按(7)式计算获得。

检测应遵循《GB/T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4179水泥回转窑热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GB/T25039玻璃纤维单元窑热平衡测定与计算方法》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室条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并保留检测数据。

设备氧化率的相关参数每年应至少检测1次,如检测后当年进行技术改造的,则应在改造后再次实施检测。

(7)

燃料消耗量无法分到具体燃烧设备类型的,其氧化率按100%计。

4)水泥生产过程生料中碳酸钙含量、生料中碳酸镁含量、生料烧失量采用附录A所列缺省值。

5)玻璃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生产过程碳酸盐含量、过程排放因子的检测,应遵循《GB/T5762建材用石灰石化学分析方法》、《JC440玻璃工业用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GB/T3286.9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二氧化碳量的测定》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同一种碳酸盐原料每年检测不少于3次,且连续两次检测的时间间隔不小于2个月,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种碳酸盐原料的检测值。

碳酸盐过程排放因子如无检测值,则采用附录A所列缺省值。

碳酸盐相应的分子质量见附录A。

4.3不确定性

在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排放主体应对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的不确定性以及降低不确定性的相关措施进行说明。

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缺乏完整性:

由于排放机理未被识别,无法获得监测结果及其他相关数据;

2)数据缺失:

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获得或者非常难以获得相关数据,因而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估算、经验数据;

3)数据缺乏代表性:

例如某些设备的检测值是在满负荷运行时获得的,而缺少负荷变化时的数据;

4)测量误差:

如测量仪器、仪器校准或测量标准不精确等;

排放主体应对核算中使用的每个参数是否存在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行识别和说明,同时说明降低不确定性的措施。

具体不确定性量化方法参考附录E。

5监测

监测是指排放主体为获取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数据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和监测的实施等。

5.1监测计划

排放主体在报告期开始前应制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排放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放主体名称、报告年度、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

2)排放主体的排放边界;

3)核算方法相关说明:

应对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如能源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等)的获取和相关参数(如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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