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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该信息的附件如下(共1条)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已正式颁布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分别明确了这三种考核的实施要求、内容和考核办法以及基本程序,明确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同等次的基本标准、基本条件。

同时,完善了考核结果的使用以及复核、申诉与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更加科学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效,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我市将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201X.6.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各类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一)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举办的不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

(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

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实施要求、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

年度考核侧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考核方法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根据行业特点,通过有关统计指标和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查两种,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自行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考核标准应尽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表述明确、具体。

第九条平时考核在日常工作中进行。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1月初进行。

对学校等具有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学年进行年度考核。

对单位和个人已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可只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二)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或聘期考核表(见附件一、二)。

(三)事业单位内设部门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或者述职及具体工作表现,对部门所属工作人员提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意见。

综合评价主要根据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分析比较得出。

单位内设部门主管领导以上人员应进行公开述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核。

(四)考核小组审议并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或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备案制度:

年度考核结束时,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如实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呈报表》、《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名册》(分别见附件三、四、五、六、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经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各单位应当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综合汇总后归口向上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呈报备案。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

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篇二:

江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

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

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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