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尚志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尚志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规定受市政府委托运营担保基金,并开展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尚志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代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七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八条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且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三章个人贷款贴息
第九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条除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的离岗创业人员以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省级和市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担保的,由市财政自行承担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年)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确定。
第四章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三条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的离岗创业人员以外,个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省级和市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担保的,中央和市财政各承担贴息资金的50%。
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的离岗创业人员个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尚志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担保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五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十六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经办银行拨付。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经担保机构初审后报送财政部门,并附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二)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经担保机构初审后报送财政部门;
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四)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贷款申请、审核、发放
第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核实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借款人可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等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地租赁合同、经营收入流水、反担保方式证明等材料到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大厅创业担保贷款窗口或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窗口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即进行受理。
第二十条创业担保贷款窗口业务人员及时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对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出具调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对贷款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并召开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在接到担保函三日内完成贷款审议,同时落实担保手续,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担保方式
(一)自然人反担保。
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且在现工作单位满一年;
央企、国企正式员工且在现工作单位满一年;
金融、保险、卫生、广电、邮政、电力、通讯、石化、烟草等垄断性或优质行业的正式员工,且在现单位工作满一年;
具备担保能力且在贷款到期后2年内仍未退休的在职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每5万元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
(二)抵押反担保。
按照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选择抵押反担保方式需在贷款合同签订后办理不动产抵押证明。
第七章贷款管理和回收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制定和完善贷后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如发现危及贷款或担保安全的情况,要互相告知,并密切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收回贷款。
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
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
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在30日内通知担保机构,积极追缴贷款,否则超期未能偿还的贷款将由经办银行承担责任。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相关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
担保机构按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人社、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担保合同约定从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
第二十九条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
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财政部门按照反担保人财政开资情况扣除工资进行清偿,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在担保机构已实行代位清偿后的还款,经办银行代收后应优先用于归还本金并及时将借款人的还款全部划归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经办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当年贷款回收率不低于95%,担保机构应按年对当年未还贷款予以代偿。
第八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
第三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增贷款贴息申请,并通知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停止受理新的贷款申请。
市财政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第三十四条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20%,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办法,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
当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担保机构应向经办银行提出预警通知;
当代偿率达到20%的最高限额时,要暂停经办银行的新增担保贷款业务,待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报经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后,再恢复经办银行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确实无法追偿形成代偿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六条担保基金由尚志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运营,与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四方协议,并将担保基金存入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银监局、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运作部门应当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规范运作、监管强化的原则,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强化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把好贷前审查关,确保担保基金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政策执行,不准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贷款和计算利息,并做好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引起不良连锁反应。
第三十九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贷审核,在限额内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调查贷后管理,做好回收、追偿工作,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