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39569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93.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docx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

  

 

  

中国碳试点主要法律文件

 

  

 

 

 

 

 

 

 

   

 

 

 

 

 

附件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

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第二章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第九条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

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

(二)项目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项目的额外性;

(四)监测计划的合理性;

(五)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一)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第十四条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

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九)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资源减排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

(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四)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检测方法得当;

(五)具有额外性;

(六)审定报告符合要求;

(七)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第三章项目减排量管理

第十八条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

减排量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排量核证的程序和步骤;

(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减排量核证的主要结论。

对年减排量6万吨以上的项目进行过审定的机构,不得再对同一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证。

第十九条申请减排量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减排量备案申请函;

(二)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排量予以备案:

(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二)减排量监测报告符合要求;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符合要求。

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二条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四章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

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机构说明;

(二)章程、内部监管制度及有关设施情况报告;

(三)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交易机构的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及相关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证明材料;

(五)交易细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机构予以备案: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拥有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严格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五)交易细则内容完整、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交易机构,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五章审定与核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和第三章规定的减排量核证业务的机构,应通过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发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项目审定、减排量核证领域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审核员名单及其审核领域。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定与核证机构予以备案:

(一)成立及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审核员,审核员在其审核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未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第二十九条经备案的审定和核证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2~2015)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内涵促降”的重要抓手,是完善要素市场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动首都经济低碳转型的战略选择,对于有效缓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建设“绿色北京”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为保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通过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以建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法规和配额分配制度为先导,以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监测、核证体系为支撑,以强化监管和规范交易为保障,以培育公平、活跃的交易市场为手段,逐步形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严格、市场规范”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实现“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下降目标,为全国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探索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11~2012年,完成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登记簿和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重点排放者排放报告制度建设等基础筹备工作;2013年,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到2015年,基本形成符合本市实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市场要素安排

(一)交易主体

本市辖区内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固定设施排放企业(单位)强制参加,其他排放企业(单位)自愿参加。

(二)交易产品

在“十二五”时期,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

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产品包括:

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由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

(三)交易平台

优先选择北京境内现有相关交易所作为政府特许经营的场内交易平台。

(四)交易价格

主要由供需双方采取协商、竞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当市场波动过于剧烈时,政府采取公开市场交易方式调节价格,即当市场配额严重短缺,交易价格过高时,政府通过拍卖等市场操作方式投放部分配额入市;当市场配额过多,交易价格过低时,政府通过回购等市场操作方式回收部分配额。

三配套政策机制

(一)实行重点排放者二氧化碳排放权配额制度

根据国家下达给本市的碳减排目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下,结合本市实际,实施对重点排放者进行排放总量目标控制政策,建立排放报告制度,进行配额分配,允许通过买卖进行余缺调剂,为实现大规模碳排放交易提供前提和动力。

具体措施包括:

1.设定所有强制市场参与者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组织开展全市2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