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十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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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一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2题
吴某与张某于2004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
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
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
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
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首先,印在印单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其次,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依据不足。
第三,目前国内精神损害赔偿还只限于某些类型的侵权行为,违约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这个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应体现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消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条应该适用。
第3题
甲煤气公司与乙煤炭公司签订60万吨精煤买卖合同。
约定:
精煤单价150元/吨。
履行期限1999年1月5日―2000年1月4日,每月交付5万吨。
由于疏忽,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及履行费用的负担。
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4个月,总计20万吨。
但甲一直未付款,乙随即要求:
甲支付前4个月贷款,同时以后8个月的供货,乙送一次货甲交付一次货款;
同时,甲负担乙前四个月给甲公司运送煤炭的运费2万元。
甲公司拒绝。
问乙煤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送货,2万元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
乙有权拒绝;
甲公司承担
乙公司无权拒绝;
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有权拒绝;
D
考点:
合同中付款时间、方式、履行费用负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讲解: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本案中,甲、乙就履行费用的负担未作约定,但乙负责向甲供应煤炭。
在这个角度上,乙是履行义务人,因而,乙前4个月向甲公司运输精煤,所花费的2万元运费,应由乙承担,但以后8个月的运输费用,甲、乙公司可以继续协商解决。
合同中付款时间、方式未作约定,且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甲、乙双方互负债务(交付煤炭、支付价款),且债务履行未规定先后顺序,因而应同时履行,乙方在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前有权拒绝向甲交付煤炭。
因此,D是正确答案。
第4题
花某住在甲区,在乙区有楼房一栋,2003年6月10日,乔某与花某在丙区签订了借款协议,乔某向花某借款20万元,定于2004年6月10日返还。
协议书经丁区公证处公证。
公证书上写明: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合同签订后,花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是,2004年6月10日乔某却没有还款,花某以公证书为依据先后向甲、乙、丙、丁四区法院申请执行,各区也依次受理了该案,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
甲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丁区人民法院
执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意见》第256条进一步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第5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诉讼过程中,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李敏诉秦明追索赡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明突遇车祸死亡
王某诉赵某离婚一案,被告赵某开庭前突然发病,死亡
丙诉丁保证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丁因病去世,法院查明丁没有遗产,也没有其他义务承担人
A
诉讼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13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依上述法条,只有选项A中的情形应中止诉讼,而选项B、C、D的情形则应终结诉讼。
第6题
某企业对其企业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投保财产保险。
以下有关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安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可以自行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财产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依此,可知A、B、C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有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7题
赵某因票据被盗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权判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作出除权判决
付款人签章同意依据除权判决付款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转让票据
除权判决的作出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诉意见》第232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由此可见,只有A项说法正确。
第8题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下列各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项是: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依职权中止诉讼的程序事项
法院职权调查事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17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项中的情形都属于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形,只有选项D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形。
第9题
某钟表厂甲与某市综合厂乙3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规定:
乙方为甲方生产座钟木盒4000个,总计28000元,甲方先支付1万元的预付款,余款在甲方提货时付清,乙方应于5月10日前完工。
5月4日,乙方在完工后通知甲方提货,甲方一直拒绝、推辞。
5月12日乙方将4000个木盒提存,并指示提存机关:
如甲方不支付余款1.8万元,不得让甲方领取标的物,并于当日向甲方发出了提存通知,甲方于5月15日前来领取标的物遭到拒绝。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即使甲方未履行债务,提存机关也无权拒绝甲方领取标的物,因为甲方是否支付余款是它与乙方之间的事,与提存机关无关
本案中,如果甲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提存机关根据乙方的要求有权拒绝甲方领取提存物
即使乙方未指示提存机关在甲方未履行债务时不得让甲方领取标的物,提存机关也有权、有义务拒绝甲方领取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