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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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队伍、资金、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安排投入到位;

督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进度和质量,重点加强对区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实行矿、科室、区队、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重点要加强区队自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各业务保安部门、基层区队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确保机制运行正常,实现安全奋斗目标。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1.矿长是全矿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监督检查各分管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和区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总工程师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各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2.生产、机电、通风、安管、调度等保安部门对各自专业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专业和区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基层区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区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检查班组排查治理隐患情况,确保本区安全生产。

4.各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员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存在隐患负排查处理责任,严格按章作业,搞好安全生产。

6、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要有班组长及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并设置警戒标识;

安检人员现场监督。

(二)各单位及区队、班组的职责范围

1.生产技术科:

负责全矿采掘技术的安全管理工作。

按设计规范组织编审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保证各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完善、可靠;

抓好采掘接续,合理布局、减头减面、集中生产,并组织实施,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特别是从技术上负责对顶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负责采掘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严格落实专业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2.通风科:

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矿井通风系统、消尘系统、防灭火系统,并确保“五大系统”正常运转;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3、瓦斯研究室:

落实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瓦斯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并确保“五大系统”正常运转;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负责制定防突设计,防突措施的编制,对瓦斯超限按事故组织追查处理问责。

4.机运科:

负责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管理。

落实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监督检查机电、运输设备运行、检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杜绝电器设备失爆和带病运转,严禁带电检修;

完善设备三大保护,准确掌握全矿(井)机电运输设备和工艺;

组织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责机电、运输事故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5.地测科:

负责全矿防治水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矿区周边小煤窑监管及危情汇总上报工作。

组织矿重大探放水设计,督促检查防治水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

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制止并按程序上报矿区周边小煤窑非法越界情况;

对全矿防治水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负责排查和治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

6.人力资源科、监测队、培训站: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定编定员工作,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按法规要求配足各类特殊岗位人员,尤其是安检员、瓦检员、监测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业队伍和预测人员、防治水机构和人员要配足配齐,合理劳动组织,抓好全矿职工安全质量技能培训、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及特殊工种培训等,以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7.财务科(组):

负责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及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落实到位,并与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8.供应科:

负责隐患治理物资器材的供应,并跟踪监督物资材料的使用情况,严禁采供不符合行业标准和不符合煤安标志的煤矿产品,并负责对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9.生活保卫科:

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特别是对危房(楼)、职工食堂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和治理。

负责对全矿地面重大危险源(火药库、油库等)的监控和对经济要害部门及公共场所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10.安质部:

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汇总上报,对井下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促,监督检查全矿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负责各类人身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1.调度室:

在生产调度的过程中,凡是出现威胁矿井安全的隐患,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汇报,采取措施,确保矿井安全。

凡现场检查人员汇报需要停产整改的工作面,必须通知隐患单位停产整改,经复查达到复工条件后,由现场检查人通知方可开工,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班必须进行督促,落实整改。

12.其它业务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搞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各基层区队干部负责本区队管辖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班组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按照矿安发《关于细化区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的规定,每周将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矿安质部,严格落实考核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存在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落实作业人员对隐患的治理工作。

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责任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程措施要求干好本职工作,做到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排查治理以现场为主,主要从生产组织、生产管理、员工行为、工程质量三个方面进行。

重点排查内容如下:

1、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章制度及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区队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4、员工的持证上岗情况;

5、工作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包括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

6、工作面工程质量存在的隐患;

7、各单位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治理的安全隐患。

四、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1.根据标准化隐患排查部分周期范围的要求,对岗位作业人员查出的隐患由班组长进行督办治理;

对区队管理、技术人员查出的隐患由本人督办或者行政区长进行督办治理;

对科室人员查出的隐患由本人或者科长进行督办治理;

对安检人员查处的事故隐患由安质部科长进行督办治理。

2.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1)对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队,由矿安质部决定挂牌督办,下达安全监督督办指令;

2)督办指令按要求注明相关内容和责任人员;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队要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人和矿督办责任人。

4)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的重大隐患向市安监局及州煤监局申请挂牌督办。

五、验收及销号

各业务科室、生产区队对隐患整改完成后,本着谁检查、谁验收、谁复查、谁签字的原则,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做到隐患消号闭合管理

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机制

(一)矿及科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矿组织旬检及安全检查排查的隐患

所有检查人员按照标准和规程要求对所检查的工作场所认真排查。

(二)区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区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每天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将记录报送安质部。

(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凡各级各部门排查的重大隐患,由相关科室负责进行挂牌督办,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隐患单位整改治理后,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检查部门进行隐患消号。

(四)隐患报告 

1.重大隐患报告。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

岗位向班组,班组向区队,区队向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向矿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汇报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现场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2.重大隐患的治理报告。

矿安质部按时将治理情况书面呈送矿长签字,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

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3.一般隐患的治理报告。

矿单位、各专业自行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情况书面报矿安质部。

五、对A、B、C各类事故隐患的治理报告

(一)C级: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区队(单位)、业务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

(二)B级:

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矿井限期解决的隐患;

(三)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六、奖罚及要求

(一)区队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未按规定向安质部汇报隐患治理情况,对单位主管领导每次罚款500元。

(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区队,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三)基层单位未按“五落实”的原则治理隐患,每条隐患罚负责人1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四)对矿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无措施、治理不积极的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六)对工作场所隐患不处理,强行生产的,每次对负责人罚款500元。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干部报告;

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出现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安监局及集团公司。

2、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3、一般事故包括工伤事故在48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地点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

二、责任追究制度

1、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集团工资行政处罚条例进行。

若与上级政府处罚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政府标准执行。

2、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宝山托管矿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1000—5000元罚款: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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