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知识架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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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是指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4、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
(要素)
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内容:
权利义务
客体:
1、物,2、行为,3、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4、人身利益,5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
指的是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
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
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民事行为:
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准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自然人(第四章):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普遍性与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于胎儿采取个别保护主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于死亡(呼吸和心跳均停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十八周岁以上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要件:
1、自然人必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判定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监护:
法定、协议、委托、遗嘱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宣告失踪:
法定期限:
事故2年,离家出走4年
申请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律后果:
1、无特别规定时法律关系消灭2、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人若事实存活,其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前者需要登记后者不用、商事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一致)
法人(第六章):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成立要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其他条件
成立原则:
自由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许可设立主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组织机构的变更:
分立:
新设分立(原法人解散,产生若干新法人)
派生分立(原法人存续,产生若干新法人)
合并:
新设合并(原法人都消灭)
吸收合并(吸收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消灭)
责任形式变更:
有限←→无限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第五章):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联营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承担责任不一样,前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退伙:
协议退伙、约定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规定隐名合伙)
合伙终止:
合伙解散→清算程序→注销登记→合伙终止
民事权利(第七章)
民事权利内容:
人格权(最基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贞操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社员权
权力的作用: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
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
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不同
主权利与从权利
既得权与期待权:
成立要件是否被全部具备
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我保护: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物(第八章)
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主要为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货币:
动产、可替代物(通常)、可消耗物
有价证券:
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
民事行为(第九章):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表示行为
(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合法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
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两项以上意思表示
要式行为
(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
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未采取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民事行为不成立
主民事行为:
独立完成的
(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
从民事行为:
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
独立的民事行为:
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辅助的民事行为:
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如:
追认)
生前行为
(人生前还是死后)
死因行为:
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如:
遗嘱)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2、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
意思表示
“五要素说”:
目的、效果、表示、行为、表示行为
“二要素说”:
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不真实: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
误传、
2、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特别生效条件:
批准、登记、当事人约定等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分类: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3、损害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存在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意思表示不真实
撤销权与变更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确定途径:
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无权代表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其他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民事行为(必须合法、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受法律保护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是以一定的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法律不允许对民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代理(第十章)
概念:
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类似制度:
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
传达:
在传达制度中,使者需要进行意思表示的转达,从而使相应的法律效果归属于特定民事主体。
居间:
合同法规定有居间合同,即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
经销: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持续进行交易的协议。
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指任代理,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前者以被代理人名义而后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4、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5、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
6、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有数个代理人时)
代理权
来源: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要求:
1、亲自行使代理权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无权代理:
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根本XX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范围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有效: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2、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