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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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现实生活中,与传统金融消费者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面临着更多的问题,不仅表现在作为经营者一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保障存在不足,而且现有的诸多法律规则也无法完全适用。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关于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学界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大家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销售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模式。

为鼓励互联网金融消费,上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营引入了各种风险管控措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然而,其中的不足与缺陷也较为明显。

例如,支付宝提供的账户余额保障服务,承诺消费者因账户被盗造成余额损失可以得到补偿,然而支付宝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提供消费者资金补偿服务的支付企业,而且支付宝为消费者申请补偿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如消费者必须在被盗后30日内向支付宝报案及用户原因导致的账户被盗不予补偿等,这些限制条件并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又如,人人贷推出了本金保障计划,依据该计划,当理财人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人人贷将通过其风险备用金账户向理财人垫付此笔借款未归还的剩余出借本金或本息,从而保证理财人的本金安全。

然而,根据人人贷风险备用金账户资金使用的时间顺序规则、债权比例规则以及有限偿付规则等,一旦发生信用风险,面对众多消费者的清偿请求,必然有部分消费者利益将无从获得保障,而且如果由网贷平台进行兜底赔付,还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也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为避免因发生信用风险而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推出了担保+P2P的新模式,即若借款方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将对未被偿还的剩余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仔细研究后可以发现,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担保公司不承担对消费者资金的监管责任,导致资金使用过程监管缺位,而且担保期限一般不包括资金的募集期,此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便存在了真空期;

不同于上述几种模式,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通过将消费者的借款资金进行拆分来分散风险,如,拍拍贷不仅要求每位出借人须将资金分成多份,也将每笔借款拆分成多份,此种情况下,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可减少消费者承受的损失,从而降低消费者的风险。

然而,该模式的推行需建立在借款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基础之上,鉴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完善,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估准确性相对较低,因而很难进行有效的信用识别和风险管理;

此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还为消费者网络账户投保了盗窃险,如余额宝承诺一旦消费者网络账户被盗,由保险公司承担100%的赔付责任,以解除消费者网络理财的后顾之忧,然而,由于此种保险并非强制险,由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愿投保,且险种单一、承保范围有限,因而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由此可见,依赖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非最合理、最有效的方法,究其原因,利益上的冲突和分歧使得二者就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达成共识并不容易。

然而,在人们共识越不容易达成的地方,就越需要规则。

共识的范围、具体化、强度和一致性越广,规则就变得越无必要。

在共识的缝隙中存在,是它们的本质。

通过制定规则,才可能消除人们行为和观念上的冲突和分歧,促进共识的达成法律是冲突的创造物,也是冲突的解毒药,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规则,法律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转移交易风险,即在某种程度上为交易者减少他们从交易中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因而是消费者权益最有力的保障。

然而,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一番考察后,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适用方面却存在着相当的困境。

1.民法保护的局限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尤其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倾斜性配置来实现的,这就使得民法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如,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突破,通过加重提供格式合同方当事人即经营者的义务,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是通过对经营者一系列的权利限制而加以实现的,其追求的是一种实质公平的理念。

反观民法其本性毕竟不是限权法,而是确权法。

民法不可能丧失它的本性而对私权进行全方位的限制,否则,民法将发生异化。

不仅如此,民法强调的是形式公平、私法自治的立法理念,这也将导致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的滞后。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如果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只能适用民法有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且囿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决定了民法对消费者权益救济力度有限,因而,民法难以全面担负起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任。

2.消费者保护法遭遇的困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自施行以来一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原来的《消法》在许多方面己经不能完全适用。

因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消法》,并决定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消法》可谓与时俱进,呈现出颇多亮点。

如,首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等。

然而,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新修订的《消法》仍有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首先,根据新《消法》第2条之规定,该法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不同,其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并非只是为了生活消费,同时也是一种投资获利行为,因而是否属于《消法》保护的对象存有一定的争议;

其次,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旧局限于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以及诉讼等传统保护方式和手段,这些保护方式都只适用于线下消费的情形,并没有考虑到网上消费的特殊之处。

由于在互联网金融消费中,没有实物凭证,很多证据都是电子形式的,经营者比较容易篡改或销毁,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导致消费者权益一旦遭受侵害,取证和维权都将十分困难。

显然,新《消法》仍然沿用传统的维权方式己经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3.监管法保护的缺失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虽然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方便了广大消费者,然而其中也不乏乱象丛生,可以说现正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需规范和引导。

然而,考察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难发现我国缺乏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导致监管无法可依。

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缺失。

市场准入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它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基础性经济法律制度。

然而,考察互联网金融市场,我们可以发现其并未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任何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便可以从事金融活动,对其经营金融业务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要求。

截至2013年7月,获得央行发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己多达250家,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状态,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正常建立;

第二,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营监管制度缺失。

金融市场运营监管主要包括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两个方面,显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上述两个方面都有缺失:

一方面,由于缺少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导致监管无法可依;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对诸如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旦面临风险,很难有效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第三,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缺失。

如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行业一样,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只有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才能更好地发展。

然而现实情况是,传统金融机构的退出有着严格的秩序和条件,其中特别注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反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退出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更没有在发生金融风险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更易遭受侵害。

二、域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考察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近几年才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加以探讨,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法律监管方面,还是市场培育方面都需要发展完善。

鉴于互联网金融源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为此,笔者拟选取当今世界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借鉴他们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方面的先进之处,以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实践

美国虽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提法,然而,互联网金融却滥筋于美国。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涵盖了P2P、第三方支付以及众筹等模式,针对这些模式,笔者拟逐一介绍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一些做法,以为我国提供借鉴与启示。

1.美国的P2P

目前美国的P2P市场主要由LendingClub和ProsperMarketplace垄断。

以LendingClub为例,其运营模式与我国的拍拍贷较为接近,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LendingClub的借款是通过一家固定银行完成,随后将借款即债券进行一个类似资产证券化的操作;

其次,LendingClub同时成立了一家名为LendingFunding的公司,对债券进行打包、组合与拆分;

最后,整合完成的债券资产将被放在LendingClub的网站进行出售。

其中,由于美国对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LendingClub涉及到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必须接受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此外,依托美国成熟和完善的征信系统,一个机构凭借个人的社会安全号,就可以调用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因此,良好的信贷环境使得美国P2P网站对于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估准确性相对较高,更利于纯线上的P2P金融的发展。

2.美国的第三方支付

目前美国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被称为PayPal的公司,这家成立于1998年的在线支付公司在2012年底营收规模达到55.7亿美元。

由于它的适用性强和用户可以轻松注册,使得PayPal己经成为C2C(consumertoconsumer)交易最成功的在线支付系统。

因而,在美国探讨关于PayPal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稍作总结,发现美国对PayPal用户权益的保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方面,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因而对美国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通过案例来加以说明,如Combedv.PayPal一案就是研究美国法院对PayPal用户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该案由几个PayPal用户提起,他们声称PayPal冻结了他们的账户资金PayPal公司辩称该案中的冲突应当由仲裁解决,因为仲裁条款己经包含在签订的PayPal用户协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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