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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4月中旬:

完成对资料的收集

3.2015年5月初:

初稿

4.2015年5月底:

定稿

已经完成的内容:

1.选题

2.收集资料

3.初稿

4.对初稿的基本修改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表

姓名

性别

专业

中队

法学

论文题目

评价项目

分值

得分

选题

质量

(25分)

1

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基本要求

8分

2

题目难易度

5分

3

题目工作量

4

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7分

能力

水平

(30分)

5

查阅文献资料能力

6分

6

综合运用知识能力

7

研究方案的设计能力

8

研究方法和手段的运用能力

9

外文应用能力

成果

(45分)

10

文题相符

9分

11

写作水平

12

写作规范

10分

13

篇幅

14

成果的理论或实际价值

合计得分

毕业论文成绩评审表

中队

评阅人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

书写规范分

(计15分)

格式规范,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撰写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文字表达基本要求分

语句通顺、流畅;

标点符号、语法正确;

叙述简明扼要;

思路层次清晰,概括全面准确;

重点突出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正文或设计图面质量分

(计55分)

对于研究课题能熟练运用本专业所必须的基础理论和基本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理论、公式正确;

概念清楚,应用合理;

层次清晰;

逻辑性强;

论证严密,计算准确全面;

图表质量好。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创造性分

研究成果具有一定水平,得出创造性结论,在某些领域获得初步进展。

同行阅读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后能感到作者的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实用价值,体现出很好水平

评议人签名:

论文

等级

系、部领导签名:

摘要

在人类寻求和谐的社会秩序过程中,法律始终是一种实现的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依靠法律来解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升,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与此伴随的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并且在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如果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势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从而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式下民事纠纷既要通过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程序来结案,也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

因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挥好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

法院调解;

民事纠纷;

程序;

问题;

完善

Abstract

Intheprocessofhumanstoseekaharmonioussocialorder,lawisalwaysawayofimplementation,butnotallsocialrelationscanrelyonthelawtosolve.Withthedevelopmentofoursocialeconomy,people'

slivingstandardgraduallyimprove,interpersonalrelationshipismorecomplicated,andtheaccompanyingisthehighlightofvarioussocialcontradictions,andinthenewsituationappearedmanynewtypesofcivildisputes,thecivildisputesifbothtosolvethroughthecourtlitigation,isboundtoincreasethecourt'

sworkburden,whichaffectstheefficiencyandqualityofhandlingthecase.Sointhesocialtransformationunderthenewformofcivildisputecaseshouldnotonlybythetrialproceedings,alsoneedtobesolvedthroughmediation.Therefore,perfectthecourtmediationsysteminourcountry,thecourtmediationsysteminourcountryplayagoodrole,tobetterplaytothejudicialassafeguardsocialfairnessandjusticeofthelastlineofdefense,toeasesocialcontradictions,promotesocialharmony.

Keywords:

courtmediation;

Civildisputes;

Program;

Problem;

perfect

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它的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相对于国外的诉讼制度来说,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被国外称为“东方之经验”,作为中国的特色诉讼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改,在立法上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已更加成熟,例如,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在一百二十二条增加的诉前调解程序和一百三十三条增加的庭前调解程序,但是,法律的规定是静态的,社会的发展是动态的,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并针对其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方法。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概述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不是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而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争议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方式一大特色是非对抗性,各方当事人都有机会阐明立场,力求达成一致的方案。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多方利益,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更有益于调解结果的被遵守和执行。

(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历史根源

当前有人认为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不是诉讼程序,与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不相吻合,应该废除。

但是如果我们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件事情,就能够发现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其存在是有一定历史根源的,它与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和倡导“和为贵”的思想观念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使中国人习惯了人治而不是法治,如果有人涉讼,无论结果如何,将会受到人们的歧视,讼师也被斥为破会社会秩序的罪魁祸首。

基层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绩,往往不希望自己的统治范围有太多的诉讼案件,因为古代的县官不仅是当地的司法长官还担任行政长官,对出现的诉讼案件往往以调解结案,以避免打官司所带来的不可调和的后果,使人们习惯了遇到事情都息事宁人的处世态度。

因此,调解制度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历史根源。

(三)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

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以调解结案的形式与中国诸多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观念是分不开的。

而真正的调解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之后,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地区和各个解放区成立了人民政权的司法调解制度,这一制度对当时解放区的人民解决纠纷提供了正规的渠道。

这一时期对法院调解制度影响深远的人物是马锡五,他的审判方式因此又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由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区都在倡导和推广这一审判方式。

逐渐的调解制度就成为了我国民事审判的主要模式,成为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特色制度。

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将审判方式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种模式。

当遇到民事纠纷,马锡五然后就深入群众,联系实践,就地办案,简化审判程序,将审判程序与调解相结合。

马锡五深入实地的调查研究,与人民群众面对面的交谈,了解案情,查明真相,化解纠纷的一系列做法受到了人们的一致称赞,并在很长的时间里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的进程,其中的很多具体做法都被直接的作为了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如果说马锡五审判模式真正的开启了我国审判调解的先河,那么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是在立法层面上真正的确立了法院调解制度。

之后这一原则虽然在立法层面上没有修改,但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者对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的存废、修改都有着不同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法院的调解制度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提倡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转变表明了最高法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立场,到了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法律除了直接保留原来的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外,还增加了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和庭审前的调解规定。

从此,诉讼中的调解贯穿了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整个审判程序。

这也表明了司法实践中在诉讼中进行调解的可行性,调解制度是非常适应现实复杂的审判实际的。

二、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应用

(一)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当事人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中的一种诉讼行为,调解结果与生效的判决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它是在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审判人员进行这一活动是依职权所在,是一种具有司法意上义的调解,因此,当调解结束之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会出具调解协议让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后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诉讼外调解包括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人员进行的调解,这些团体参与调解不是司法程序上的调解,并且他们调解结束后的纠纷也有可能进入审判程序。

当事人和解是当遇到纠纷时,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自己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并不直接参与他们和解的过程,只是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规范

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律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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