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精选多篇代表发言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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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组对案件评查后,填上评查结论,再将监督卡送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如有反映法官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三是加强廉政约束。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第二篇:

力抓质量评查强化审判监督构建四个结合深化内部管理近年来,我院强化审判监督和案件质量管理的工作先后被上级法院总结、推广后,促使我们更坚定地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促使我们按照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强审监”的格局,并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和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1998年,历经三个阶段。

即初创阶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制定评查标准,临时成立评查小组,对审结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是评查再审改判和省院发回重审案件;

探索阶段(1999年到2014年),评查工作定位为赔委办的一项职能,有了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仍用抽查方式;

完善阶段(2014年以来),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规律,在成立专门评查小组,评查人员专业化的基础上于今年正式设立了司法质量考评办,并将司法质量考评办作为院里的内设机构定编6人,专司评查职责,分类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含加分和扣分)标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将全部各类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

实现了由抽查式评查向制度化评查转换,从而标志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

为了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结合。

至此,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工作,又实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良性互动。

一、与审判监督工作结合,强化审监职能2014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实现了评查与监督两者的直接结合。

在积累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14年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虽与审监庭相剥离,但通过三个方面的工作衔接,使两者的职能仍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确需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由评查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实现了由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置换。

2014年,评查组在评查中发现2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即及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再审。

二是在再审以及二审中,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组反馈,由评查组结合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案件质量情况分析通报,或由主管院长公开讲评。

对于基层法院案件质量问题,则由主管院长带队到基层法院当面指导。

从而,既增加了再审、二审纠错的说服力,又加强了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实现了由单纯纠错向纠错防错置换。

三是再审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问题,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审监庭协同原审裁判庭及有关方面采取妥善措施予以补救,做好当事人工作,不轻易再审改判。

并由案件质量评查组按规定追究质量瑕疵责任。

这样既避免了随意改判,影响既判力,又使原审法官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修改完善再审立案和改判标准,从而实现了由有错必纠、无限纠错到依法纠错、有限纠错置换。

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监督的结合,强化了审监职能,提高了审监质量。

而通过近几年全面评查,强化监督工作,我院审结的案件2014年到2014年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明显减少,分别为58件、36件、20件,分别占总结案数的比例为3.42%、2.47%、1.22%,而2014年,我院仅年底积压的再审案件就达57件;

且再审结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没有再申诉的。

从而彻底扭转过去审监工作忙于应付申诉复查,疲于奔命,事倍而功半的局面。

二、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结合,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我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本模式是:

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

因此,责任追究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纠防结合的重要手段。

我院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也经历了责任追究形式、责任处罚手段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换的过程。

经过不断完善,已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罚当其责、责任法定的原则。

我院最初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单一的错案责任追究,仅限于因再审、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且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确有过错的案件(且对何为错案没有界定),而对于案件质量瑕疵责任基本上未追究,其范围很窄。

责任处罚手段是单一的经济处罚,且由审委会根据错案程度临时研究决定处罚金额,其规范性、约束性不强。

经过几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使责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

目前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三个层次,且与责任相适应,规定了处罚手段。

第一个层次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按该《办法》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根据我院《廉政公正执法奖励基金制度》,扣罚相应比例的奖励基金,进行经济处罚,也就是实行双罚制。

第二、第三个层次分别为不合格案件质量责任和案件瑕疵质量责任追究两种形式。

由本院《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经济处罚,实行单罚制。

其中,不合格案件是指经评查后量化评分低于60分的案件;

案件质量瑕疵,则是指个案中存在的单个质量问题。

通过对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形式的层次化和追究手段的多样化,从而使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更科学合理。

二是体现了奖励和处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一种处罚形式,是一种约束和负激励,能给办案质量差的法官以触动,但很难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高的法官正激励,也就难以调动绝大多数法官的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性。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院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中,明确了对优秀、良好及合格案件的奖励办法,从而实现了奖优罚劣。

同时,对受处罚者也不是一罚了之,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案件质量责任意识教育。

如开展座谈讨论、责令受处罚者书面检讨责任、通报、讲评等形式。

三是规定了严格的处罚程序。

凡应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且受处罚者可以申请复议,从程序上保障责任追究的准确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了法官的案件质量责任意识和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从而大幅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增强了审判公信力,降低了申诉率。

2014年、2014年,我院一审案件被省院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占上诉总案件数的8.3%、5.1%,与上年比分别下降5个、3个百分点;

案件质量评查后优良率为91.1%、95%,与上年比分别提高9个、4个百分点;

裁判生效的案件,再审改判的分别为19件、5件。

三、与廉政监督结合,强化廉政建设案件质量不仅是体现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时也能从一定侧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状况。

2014年,为了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性,加强廉政监督,我院曾将案件质量评查组挂靠纪检监察部门,与纪检监察工作直接结合。

今年,案评组虽作为一个内设机构从纪检监察部门中分离出来,但工作和职能上,仍然保持密切联系。

具体表现在: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

针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特别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教育,对案件质量问题较多、较严重的法官,采取调离审判岗位的组织措施。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约束,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如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二审、再审改判中,因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认识上有差异导致改判的比例较大,且这种改判一审和原审法官不服,有损裁判的既判力,我院即由一名副院长牵头,民一庭、民二庭参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试行)》。

由于加强执法的廉政监督和防范,从而促进了我院的廉政建设。

如2014年以来,我院就《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先后4次组织人员到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宾馆、餐馆等场所进行突击暗访,除第一次发现3人中餐接受当事人请吃外,再没有发现违禁行为;

2014年,全市法院除中院主动暗查发现3人违反审判纪律受处分外(另在暗查中还发现3人违反了其他纪律给予了处分),仅1人因被举报经查实受到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的人数较上年下降63%;

中院机关从2014年以来,实现了“零处分”。

四、与法官考核、考评结合,强化法官队伍管理案件质量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观标准,因此,我院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对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考评作为评查的一项重要职能。

我们主要通过推行三项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是案件质量台帐制度。

由司法质量考评办(过去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对各业务庭和法官个人,建立了详细的案件质量台帐,分别记录其结案数、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受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以及执行审判期限等情况,对法官个人审结的每件案件经评查后的得分情况也进行了登记。

案件质量台帐按月、季、年度分别进行累计,并通报到全院。

从而既为法官考核、考评提供了客观依据和量化依据,又对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官能力的评价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二是法官档案制度。

我院为法官专门建立了三个方面的档案,即廉政档案、教育培训档案、政绩档案。

其中,政绩档案,主要是按季度登记法官完成案件审判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将法官年度的案件质量台帐一并归档。

三是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与案件质量挂钩制度。

我院在每年的法官考核、考评以及每次的法官晋职、晋级中,均将其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发生违法审判,或办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两次以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由于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在法官考评考核中的作用,从而加强了法官管理,促进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2014年以来,中院机关法官通过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达26人,使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84人,占法官人数的75.5%。

另有11人、32人分别正在参加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教育。

近几年来,我院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法官晋职、晋级中,均经过了民主测评程序,而每次民主测评,均能基本实现党组意图和干警意图的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案件质量评查为对每个法官的评价,从工作能力和业务方面,提供了使党组和干警能够统一思想认识的客观基础。

也正是由于我院加强了对法官的业绩考核,在干部提拔中,坚持以政绩论英雄,从而彻底杜绝了用人上的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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