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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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时期的所谓“法治”,是指以“天条”维护封建君、臣、父、子纲常伦理的特权。

在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是反对封建特权的有力武器,但同时又是维护私有制、维护以财产为社会成员等级身份的法宝。

但法治毕竟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产物。

我党虽然在革命的历史进程中一直重视法制工作,但对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

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的治国方略是专制加若干民主,法治长期被理论界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

文革期间虽然在“评法批儒”,表面上颂扬法家,实际经历了十年的无法无天。

1979年1月26日王明礼先生发表在《人民日报》的《人治和法治》一文,拉开了“人治与法治”大讨论的序幕。

①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中共中央64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明确了法律、司法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据说该文件在两高征求意见时,有关人士非常欢迎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但建议最好由学者提出,以避向党要权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说,我入党50年,这是我看到过的有关民主与法制的最好的党内文件。

②此后,彭真等个别国家领导人强调过依法治国,但没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1984年再版的《法学词典》中,对“法治”开宗明义的解释仍为:

“某些剥削阶级思想家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

③90年代在法学界仍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能人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的大讨论。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序言。

2002年11月8日,×

×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进行了深刻、全面的论述,翻开了我国法治的新篇章。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前提下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在中国历史、中国国情前提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全新的概念:

首先从立法上,是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公有制经济为主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立法,这是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立足于私有财产立法的经济基础;

从政党体制及政体上,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及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受控于财团、三权鼎立的政治基础;

从执法上,我国的司法官员是国家公务员,不是政治平衡妥协的产物,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官员是所属政党代言人的执法立足点;

在法律适用上,“三个代表”是根本指针,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是最终目的,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财产决定身份导致的事实不公终极目标差别。

  理念,即理性、系统的思维模式、思想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前提下,理性的处理党政关系、宪政关系、立法、守法、法律实施等一系列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理想、思维模式。

理念有自觉主导人们思维方向、行为方式的作用,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哲学化、理想化的意识。

不同的理念,对同一个问题会形成不同的认识,处于不同的立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从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在政法队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意义,就是要求政法干部队伍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深远的政治意义、及长远的战略意义的认识,提高执法水平及能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巩固国家政权、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我国长期以来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党法不分、政法不分、公私不分。

由于缺乏正确的治国理念,宪政关系不清,治国方略长期左右摇摆,政治运动不断,政策长期代替法律,朝令夕改,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

深刻的历史教训,使党和国家领导人逐步认识到了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到政治文明的重要意义。

  文明的定义,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人们所见到的政治、社会、经济、宗教现象的总体。

⑤政治指政府、政党、社会团体、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

⑥主要指与政权治理有关的活动。

政治文明主要与政治野蛮、独裁相对应,各国的意识形态不同,对政治文明内涵、外延的理解不同,所以定义也不同。

但对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内涵之一,属基本统一的共识,因为法治是排斥个人独裁、野蛮政治的。

政治文明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危,也关系到公民的安危。

法治可以通过正常选举解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更替,通过民意理性的处理政府换界过度,防止因国家领导易人产生动荡,有效防止将国家的安危寄希望于个别人。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的说:

“将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个别人身上,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政治现象,还是法治靠的住”;

法治又可以有效防止将个人安危寄希望于圣人治理的国家。

威廉一世基于战绩的骄傲,站在自己行宫的顶端欣赏自己王土的美景,却被一座破旧的老磨房挡住了视线,他下令拆除,遭到磨房老主人的拒绝,出钱赎买仍行不通,一怒之下,威廉一世下令武力拆除。

磨房主一纸诉状将威廉告到法院,普鲁士最高法院判决国王败诉、赔偿损失、在原址重修磨房。

“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

⑦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而不是个人随意发号施令,随时有可能将任何一个公民陷于危险的政府。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交替、党政关系、依法执政、政企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是长期存在于我国的敏感的宪政问题、必须基于法治理念才能厘清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而依法治国又是理性治国的基础。

1982年,我国宪法正确处理了党法关系,此后在逐步理顺党政、政企关系。

但我国的人权问题从1983年解禁到1991年才正式开始系统研究,⑧孙志刚的无辜惨死,才促使我国为控制盲流、维护社会治安的收容制度,改革为对弱势群体人性化服务的救助制度;

杜培武、佘祥林、滕兴善等冤案的平反又考问我们对司法现状的深刻反思。

⑨20年代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警察查处事件的公开披露,再次考问了我国的公权与私权的法律界限。

可见,无法治理念,何以有依法治国,无依法治国,何以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需要经济基础,河南省上蔡县文楼村等部

分地区的农民,因贫穷以买血为生,导致群体感染艾滋病,我国还有数千万生活在温饱线以下的民众,他们连生存都存在问题,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对他们还谈什么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也需要物质文明为基础。

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只有发展经济、奠定物质文明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基础恰恰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积累,而市场经济又需要法制来维护其应有的正常秩序、以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司法、行政执法、守法、法律实施,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无地域区别、无主体身份区别的公平、平等、正义、诚信的环境。

  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

不同的理念,就会有不同的意识、不同的思维和不同的心理。

八十年代初,我国进行农村改革,很快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随之国民经济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三角债”、黄、赌、毒、刑事犯罪问题居高不下,诚信、道德等精神文明问题日显突出。

严打之后的刑事犯罪不断反弹、一些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促使精神文明建设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普法教育为公民划定了道德底线,在为公民培养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在为公民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治国奠定人文基础。

  可见,建设“三个文明”,首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奠定坚实的依法治国的人文基础。

  三、社会主义治理念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有效实施的重任。

检察队伍是法律监督职责的载体,检察队伍是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有机组合的整体,检察官个体通过亲历每一起刑事案件,对其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判,对工作上游的警察、下游的法官的执法情况进行甄别,是日常法律监督的实施者。

不同的执法理念,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性质会得出不同的评判结果。

尤其现在我国在外交、内政方面,处于比较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

国际上,超级大国出于其自身利益,对我国进行政治、经济上的打压;

国内“法×

”、“门徒会”等一些反动组织,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猖獗,重大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群伤、群死、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腐败问题仍属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在于

  1、有助于检察队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

法律总是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因为法律往往是政治斗争成果的肯定和反映。

政治为保持其理性和有序性,又必须受制于法律。

在现实社会中,有时法律与政治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法律监督者如果没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就很难看清法律问题背后的政治背景,丧失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将复杂的政治问题,作为简单的法律事件处理;

但在法治社会,处理有复杂政治背景的法律问题,既要考虑政治目的,又要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坚持依法处理,保证合理、合法。

比如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等。

  2、有助于检察队伍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日常检察事务。

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之一,站在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求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正确看待现有法律及法律现象;

正确理解和解释现行法律的含义;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稳妥的处理好打击、处理与预防刑事犯罪,惩处犯罪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应有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辨证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3、有助于检察官养成依法理思维、以法言法语办案的思维定式。

不同的理念,有不同的思维、行为定式和习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促进检察官刻苦钻研法学专业理论,提高检察官自身的法学造诣,以精深的法理知识准确认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4、有助于检察官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意识支配行为,意识要付诸于行为才能变为现实,而行为成为需要深厚文化理论底蕴和修养为基础的、依法办事的习惯,需要坚定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为检察官养成言、行、举、止依法约束的行为习惯,提供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

  5、有助于检察官明确正确的服务方向,和公正的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和谐、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小康生活,将我国建设成世界上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的强国是最大的道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这个道理。

公正是一切和谐的基础,所以,希腊人将公正命名为第二种美德。

⑽只有懂得公正的人,才会尊重所有人的权利,才会忠诚的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和谐服务。

检察官的一切法律监督活动都必须坚持公正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强化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观念,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操守,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关系

  法律监督是法治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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