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车操作工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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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车操作工
第一节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方针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以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是行为规则的总称。
5、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
三、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
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针对人们的行为来说的。
(2)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就要对社会和受害者负一定的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3种类型:
1.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指国家对触犯刑事法律,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制裁。
方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管制(3个月-2年)
拘役(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④无期徒刑
⑤死刑
(2)附加刑
如: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驱逐出境。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指国家对违反民事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从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主要有以下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从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制裁。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等。
四、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它具有对社会有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
犯罪的构成有四个要素:
1.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
3.犯罪主观方面
4.犯罪客观方面
五、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1、煤矿自然条件差,灾害多。
2、煤炭产业集中度不够,煤矿数量多生产力水平低。
3、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投入不足,抗灾防灾能力差。
4、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差,管理落后。
5、重生产、轻安全问题突出。
二、面临的形势
1.重、特大事故多发。
2.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居高不下。
3.小煤矿事故多。
4.煤矿职业危害严重。
5.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大量存在。
6.安全技术和装备尚不能保障安全生产。
7.行业技术基础亟待加强。
8.与先进产煤国家安全生产水平差距大。
三、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对策
1.坚决消除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和行为。
2.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改造小煤矿。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4.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原理实行科学管理。
5.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6.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
六、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含义
(一)安全第一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处理
(1)安全与生产协调发展时,两者可以并列第一。
(2)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冲突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2、“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在各种生产建设中,职工生命安全第一,必须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二)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事故源于隐患。
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项隐患,把预防工作做在各项工作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
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七、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一)总则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2)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二、矿山安全法
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5.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三、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
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铁路、重要公里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四、煤炭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我国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了《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施行。
八、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主要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许可证的有效期。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该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2)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等级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节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常识
一、煤的形成和分类
Ⅰ、煤是由古代植物的遗体变化而成的。
它的形成分三个阶段:
①泥炭化阶段:
②煤化阶段:
③变质阶段:
Ⅱ、煤的分类
按照工业用途分:
①动力煤
②化工用煤
③炼焦煤
二、煤层的埋藏特征
Ⅰ、煤层的形态与结构
1.煤层的形态的概念以及分类:
煤层的形态——按煤层赋存的空间几何形态,可分三类:
①层状煤层——层位稳定、连续性好、厚度变化小、规律性较强的
煤层。
②似层状煤层——层位较稳定、有一定的连续性、厚度变化较大(藕节状、串珠状、瓜藤状)。
③非层状煤层——层位极不稳定,连续性很差,厚度变化很大(分叉、尘天、鸡窝状、扁豆状等)
2.煤层的结构的概念以及分类:
煤层的结构——按煤层中是否含有岩石夹层,可分两类:
①简单结构煤层。
②复杂结构煤层。
3.煤层厚度的定义以及分类
煤层厚度——煤层顶底板岩层之间的距离。
A.它按结构分:
①总厚度——顶底板之间各煤分层和夹石层厚度总和。
②有益厚度——煤层顶底板之间各煤分层厚度的总和。
③可采厚度——达到国家规定最低可采厚度以上的煤层或煤分层厚度之和。
B.煤层厚度直接影响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
一般按厚度可分三种:
①薄煤层<1.3m
②中厚煤层1.3~3.5m
③厚煤层>3.5m
另:
习惯上把大于6m的煤层称为特厚煤层。
4.煤层产状
煤形成时,层位都是水平或近似水平的,因受地壳运动等地质变化的影响,破坏了原来的层位,由水平状态变成倾斜或弯曲的形态。
为了说明变化后层位的形态,因此我们就要用煤层产状三要素来描述煤层的产状。
A.煤层产状要素——煤层的走向、倾向及倾角(即三要素)。
①煤层层面与水平面相交的线叫走向线,走向线延伸的方向叫煤层的走向。
②煤层层面上与走向线垂直的线叫倾斜线。
沿倾斜线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