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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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

多个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的,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制度。

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

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或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六)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负责新增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庆市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2、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3、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重庆市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公章)

等级

多点执业事由:

 

医师多点执业流向备案

备案地点:

从____________医院申请到__________医院(或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备案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多点执业人数:

____________人

备案医务人员名单(可另加附页)

姓名

职称

执业范围

 医师资格证号码 

执业医师证号码 

备案执业时间(天)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申请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级别

执业证书

编号

技术职称

定期考核结果

执业注册

地点

新增

执业地点

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新增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情况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一式多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3

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编号:

医师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证书编号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第一执业地点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第二执业地点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第三执业地点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拟取消注册

执业地点

取消注册原因

医师本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拟取消注册的医疗机构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多份,分别由执业医疗机构、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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