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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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属于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全额征收增值税。

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增值税发票。

案例2:

开发商从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由于对方企业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全额征收营业税。

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

案例3:

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铝合金门窗属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列举的自产货物范围,因此,若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在该企业向我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后,对于销售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相应地,对于房地产开发商,销售铝合金门窗部分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安装铝合金门窗部分应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

若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者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的证明,则按照案例1处理。

案例4:

开发商购买铝合金门窗后交给一个建筑安装企业安装。

铝合金门窗属于甲供材料,应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除了应取得安装部分的建筑安装业发票,还应取得铝合金门窗价值部分的建筑安装业发票(注明甲供材料)。

四、相关文件规定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是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2、混合销售行为税款征收中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具体文件详见附件2。

3、什么是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如何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规定: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5、对石材加工企业应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规定: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电梯销售、安装、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电梯改造所取得的收

入分别应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的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附件1:

关于明确园区范围内工程涉税及发票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税收及相应发票的依法治税工作,针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程用甲供材料纳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2003]16号以及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件的规定:

二、工程用甲供材料的发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现规定: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用材料,应取得供应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在将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注明“甲供材料”字样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施工单位,并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注明甲供材料及销售发票号码)一并作为该项成本、资产、费用的原始凭证入帐,施工单位则以工程发票入收入帐,以建设单位转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成本入帐。

三、支付工程款取得发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结合苏地税发[2006]24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建设单位每一次支付工程价款必须取得园区地税部门监制的工程发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规定

对违反上述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暂停向其办理发票事项,并按规定实施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发票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2007/08/15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

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

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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