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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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Word格式.docx

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

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库房要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

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七、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

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衣帽、勤洗澡理发。

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九、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十、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十一、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1℃之间。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十二、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具、饮具。

十三、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十四、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

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五、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篇二:

一、合法亮证经营。

必须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方能制售食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经营场所应亮证照经营。

禁止无证及超许可范围、超供餐能力制售食品,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须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饮食安全。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制定本单位《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要求详见我局网站食品安全监管。

  三.员工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包括新招、试用、临聘)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参加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及岗位知识。

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戴好口罩、使用专用分餐工具。

  四.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一次性餐饮具、洗消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

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

以上均须留存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并按要求的内容建立进货台账,统一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变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五、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熟制食物须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豆浆、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冷冻肉类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

蔬菜烹调程序:

一洗二浸三烫四炒,有效预防农药残留中毒。

  六、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加工场所面积与冷藏等设施数量应与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相应的防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洗涤设施。

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功能区应分类使用、标识清楚,设备应正常使用。

垃圾桶应加盖,防止溢漏;

下水道加盖、保持畅通;

加工场所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干爽;

不得在加工场所内饲养活禽畜。

  七.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一)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

(二)烹调食物应烧熟煮透,外购熟食(熟肉等)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必须彻底加热;

(三)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要求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未经清洗的生食品不得进专间,刀具、砧板、切片机等工用具、空气每天使用前均应消毒并记录;

操作人员加工前应洗手消毒;

(四)贮存熟食品应及时热藏或及时冷藏,在常温下(10℃~60℃)保存熟食,从出品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五)应谨慎提供并严格按要求加工四季豆、豆浆、深海鱼类、贝类等食品;

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使用硝酸钠、亚硝酸钠;

不得使用发芽马铃薯、河豚鱼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有效预防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豆浆等中毒。

  八.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餐具必须经有效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盛装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须分开;

消毒后的餐具应放置于专用保洁柜保存,避免受污染。

使用集中消毒企业餐饮具的,应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无执照、无标签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九.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严禁违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

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添加到面粉、糕点、肉类加工。

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人应熟悉使用知识、设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有称量工具和使用记录。

  十.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保持通风干爽、清洁,定期检查清理,防止食品过期腐败变质等问题。

食品仓库应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混放,并应具备防鼠防霉防尘防虫设施。

篇三:

1.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制度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6.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

7.慎重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名单8.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9.面食制作管理制度10.烹调加工管理制度11.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2.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3.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登记证。

2、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3、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4、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5、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1、餐饮业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餐饮业服务者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营业,《小餐饮登记证》要悬挂于前堂醒目处。

3、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随身佩戴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餐饮服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常督促检查、落实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台账记录和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在第一时间按照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4、负责人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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