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教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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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教案Word格式.docx

按照社会学家的通常解释,是指“各派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目的的互动。

民事冲突:

是指平等主题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社会)纠纷。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益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民事冲突,有人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民事纠纷。

如婚姻家庭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等等。

形成各种民事冲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

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

有社会环境原因,也有人文个性的原因。

(二)民事冲突主要特点:

1、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

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是法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主体始终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2、民事冲突内容的特定性。

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冲突,从质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度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这种权利义务之争可以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

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内容的可处分性。

基于不同的理由,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

4、民事冲突的可处理性。

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任何民事冲突都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处置,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5、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有效地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一整套制度。

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下列五种: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当事人是民事冲突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皆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二)(三)调解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所处理的民间纠纷,包括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这些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的专属管辖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时,无权使用任何强制性手段,其调解协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能依靠纠纷主体的自觉履行。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的前置程序,纠纷主体可以不经人民调解而直接起诉;

纠纷主体不服人民调解协议的,也可以起诉。

2、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调解。

比如,劳动争议发生后,纠纷主体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

再如,消费者争议发生后。

纠纷主体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不是严格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司法或准司法功能。

消费者协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3、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附带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调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违反该条例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等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调解有关土地权属的争议,等。

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并不能以行政强制力强制纠纷解决,而是以中立第三者身份解决纠纷;

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调解的主要特性

(1)第三者的中立性

(2)纠纷主体的合意性

(3)非严格的规范性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冲突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冲突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仲裁属民间性质。

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

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

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

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

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

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

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冲突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以上五种调整民事冲突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到底选择何种机制解决民事冲突,其主动权在当事人手中。

三、民事诉讼

所谓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公力性质。

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它是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对民事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的含义一是依照民事实体法,二是依照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活动。

民事诉讼活动是不能一蹴而就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

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

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专指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执行阶段。

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但包括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阶段,而且包括生效判决的执行阶段。

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后者。

四、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实质上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作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民事诉讼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

因此,在理论上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一)私法权利保护说。

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去实现自我的权利。

作为代价,国家就应当承担起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职责。

故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私法秩序维护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立的,设立目的的着眼点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某个人的私法权利,虽然它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私人权利的作用,但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它的根本出发点还是维护统治阶级所还需要的私法秩序。

(三)纠纷解决说。

此说认为,在历史上,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存在。

即使在私法不太发达的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制度即已存在。

民事诉讼就是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手续的总和,所以,不能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实现私权,它并不是以确认当事人原有的权利为出发点,而是为了解决纠纷。

(四)程序保障说。

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结果的正当。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过程中能平等地使用攻防手段,不能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仅仅是法院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事实上,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的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的保障。

(五)多元说。

即认为审视民事诉讼的目的不能仅从国家的角度也不能仅从当事人的角度,而应当从多角度多层次审视。

民事诉讼的目的既有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又有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有民事程序的保障,还有统治阶级私法秩序的维护。

五、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异同

(一)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有着诸多共性:

1、本质相同。

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其他非诉讼救济方式(如和解、调解、行政机关处理和仲裁)本质上也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

2、功能相同。

就目的和作用论都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

3、就参与主体而言都必须有当事人参加,有时也有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

4、就救济方式的原则而言均须坚持合理、公平。

(二)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也存在许多差异:

1、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区别。

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不存在第三者的介入。

民事诉讼则是第三者(人民法院)对纠纷介入的机制,此其一。

其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程序和格式,民事诉讼则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和格式;

其三,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只对双方当事人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对社会及第三者并不能产生任何拘束力,因此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民事诉讼形成的法律文书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强制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他方有权请求执行机关强制实现。

2、民事诉讼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的区别。

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是职责使然。

实践证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时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程式,虽然它也要讲是非曲直,但更多的是作劝说工作,虽然也要讲证据但更多的是讲利弊得失,站在领导者的角度规劝双方是此种非诉讼救济方式的基本特点。

民事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居中裁判,它严格地按照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规则行事。

单位(部门或社区)依职权处理完纠纷后不制作法律文书,而民事诉讼的结果肯定会形成法律文书。

3、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其一,二者法律性质不同。

其二,根据不同。

第三,主持人不同。

其四,效力不同。

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其次,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

最后,二者的程序设计、原则制度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也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

民事诉讼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将失却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没有民事诉讼法法院难以实现自己的审判权;

没有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将难以实现自己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在法学理论中,人们一般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

凡规定公民、法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者为实体法。

凡规定公民、法人行为方式或行为过程的法律称为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如何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法院如何循序渐进的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为诉讼行为等。

当主体不遵循民法规范或在遵循民法规范过程中产生了歧见时就有可能诉诸法庭。

这时,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就会充分呈现出来。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只调整民事纠纷的解决这一个法律部门。

对于其他纠纷如行政纠纷等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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