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九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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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确定物之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对无体动产而言,△、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1其所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方法:
、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据与证券、商誉、工业产权等),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3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运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换其所
在地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大体有以下不同做法:
对于处在运动或运输过程之中的有体动产,如车辆、商船或民用飞机等,以其注册地(港)P.144
作为其所在地。
但亦有以企业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的。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
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内国法。
在涉外遗产继承问2
上,有的国家对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概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处理,而排斥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但有的国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中国的规定即是如此。
对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各国规定,一般只适用有关的属人法。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一般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处理。
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P.146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P.145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在目前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仅限于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几个方面。
中国《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外,它还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规定: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P.147
~P.146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
、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适用于下列事项:
1、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32、物权的客体范围。
P.148
P.147~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也称“跨国破产”国际破产,P.148
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分P.148
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P.149
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普及破产主义起源于法它认为的法律格言。
一人一破产或破产之上再无破产国学者所主张的“”“”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告破产,
则其财产不管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其他国家或地区亦应年1928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
《布斯塔曼特法典》采此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和《瑞士联邦P.149
国际私法法规》均采这种观点。
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
即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P.150
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4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折中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此说大都主张内国宣告的破产具有普及的效力,而外国宣或拒绝承认其在内国的效力。
或承认其域外效力,告的则视情况的不同,P.150
综观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一般考虑以下几种连结因素:
、主营业所所在地。
现代各国多以债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作为确1、财产所在地。
是次3、住所地。
定国际破产管辖权的首要考虑因素。
2于营业地和住所地的重要连结因素。
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极少数的英美法系国家。
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只把财产所在地作为确定法院P.151
管辖权的补充原则。
对国际破产案件各国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即法定管辖),排P.151
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的通过,标志着欧盟1346欧盟理事会第P.151
国际破产法运动有了重大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选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
)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即破产宣告国法。
(1)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即法院地(2法或破产宣告国法5
国际破产财团即在国际破产程序中,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3()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
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则应依物之所在地法。
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取回权、别除权等,依物之所在地法;
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4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主张:
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P.152
P.151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数起涉外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P.152
倾向于采用地域破产主义(即复合破产制)。
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信托早先主要是英美普通P.153
法上的一项制度。
信托与代理不同,前者是以财产的受托为中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代理仅涉及委托人代本人向第三者为意思表示或从第三者接受意思表示而形成约束本人的法律关系。
前者乃委托人得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给P.153
受托人并由其代为管理和经营并将其收益转移给受益人6
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信托的效力、信托的管理、信托P.153
的解释等等。
月制定的《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中国于4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如果把它理解为一条单边冲突规范,它表明在中国的涉外信托关系一律适用中P.154
P.153~国法律。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主持下订立了7月1及其承认的公约》。
公约规定,它适用于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及信托的承认。
公约为信托下的定义是:
在本公约中,当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乃指财产”信托了特定的目的(如公益信托)而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下时,“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后发生效力的法律关系。
且同时规定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该项财产为独立的资产,而不是受托人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
(1
)以受托人的名义拥有该信托财产;
(2)受托人有依该信托的条件或法定的特殊职责管理、使用或处分(3该财产的义务。
公约还规定它仅适用于当事人自愿设立并有书面文件为P.154
证的信托,而不适用于遗嘱信托。
公约规定应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
但如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中不存在信托制定,那么这种指定无效。
如当事人未指定信托准据法时,应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如信托7
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托的目的及其P.154
实现地等均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可考虑的连结点。
(多)P.154信托的准据法同样支配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及其管理。
”信托的准据法公约规定了承认信托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公约第二章“P.155
确定的法律所产生的信托,得被承认为信托。
公约规定,信托承认的内容为:
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以受托财产清偿债务;
受托财产不构成受托人无力还债或破产时的清算财产,P.155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