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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已经修订完毕。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室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由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民用建筑负责。

由中国计划负责。

1988年8月24日

修订说明

本规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市民用建筑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TJ15-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共分四章。

修改的主要容有:

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

本规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

其它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在执行本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市民用建筑并抄送我委,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市建设委员会

1983年3月

主要符号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第三节系统选择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

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七节水泵、吸水井与贮水池

第八节水箱和气压给水设备

第九节游泳池

第十节喷泉

第三章排水

第一节系统选择

第二节卫生器具、地漏与存水弯

第三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四节排水管道计算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第六节通气管

第七节污水泵房和集水池

第八节局部污水处理

第九节医院污水消毒处理

第十节雨水

第四章热水与饮水供应

第一节热水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第二节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

第三节热水量和耗热量的计算

第四节水的加热和贮存

第五节管网计算

第六节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第七节饮水供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与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或规定执行: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2.1.1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与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

第2.1.2条集体宿舍、旅馆和其它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与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

第2.1.3条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

一般宜采用25~351/人·

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h。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按表2.1.3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

第2.1.4条生产用水定额、水压与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2.1.5条有洗车台的汽车库汽车冲洗用水定额,根据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应按下列定额确定:

小轿车250~400L/辆·

公共汽车、载重汽车400~600L/辆·

注:

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洗车台的数量确定。

第2.1.5A条汽车库地面冲洗用水定额可在2~3L/m2围选定。

第2.1.6条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消防规的规定确定。

第2.1.7条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按表2.1.7确定。

第2.1.8条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

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2.2.1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当生活饮用水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或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非饮用水作为大便器(槽)和小便器(槽)的冲洗用水。

第2.2.1A条生活杂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2.2.2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2.2.3条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第2.2.4条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

在连接处,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它水管的水压。

第2.2.5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第2.2.6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对,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室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第2.2.8条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应采取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

第2.2.9条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

第2.2.10条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第2.2.11条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第2.3.1条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生产、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或经综合评判方法而确定。

第2.3.2条生产给水系统应优先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其余压。

第2.3.2A条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当采用循环水冷却系统时,循环水冷却宜采用机械通风冷却方式。

第2.3.3条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系统中的管道、配件和附件所承受的水压,均不得大于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工作压力。

第2.3.4条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修管理、建筑物层数等条件,结合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合理确定。

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住宅、旅馆、医院宜为300~350kpa;

办公楼宜为350~450kPa。

第2.3.4A条建筑物的生活给水系统,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的静水压超过本规第2.3.4条规定时,宜采取减压限流措施。

第2.3.5条建筑物部的给水系统,宜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如室外给水管网中的水压昼夜周期性不足时,应设置水箱;

当水压经常不足时,应设置升压或升压与水量调节装置。

第2.3.6条删除

第2.4.1条室给水管网宜采用枝状布置,单向供水。

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建筑,应从室外环状管网不同管段设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在室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

如不可能时,应采取设贮水池(箱)或增设第二水源等保证安全供水措施。

第2.4.2条给水管道的位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

第2.4.3条给水埋地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

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穿越时,应与有关专业部门协商处理。

第2.4.4条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

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并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

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与等于0.5m时,应采取建筑隔断措施。

第2.4.5条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2.4.6条生活给水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管外壁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

第2.4.7条建筑物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应为0.5m;

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宜在排水管的上面。

第2.4.8条生活给水管道宜明设,如建筑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地下室、技术层、吊顶或管沟;

立管可敷设在管道井。

第2.4.9条生产给水管道应沿墙、柱、桁架明设。

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第2.4.10条给水管道与其它管道同沟或共架敷设时,宜敷设在排水管、冷冻管的上面或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给水管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沟敷设。

第2.4.11条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

管道井当需进大检修时,其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

管道井应每层设检修设施,每两层应有横向隔断。

检修门宜开向走廊。

第2.4.12条给水横管宜设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第2.4.13条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2.4.14条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应予留洞口,且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宜小于0.1m。

第2.4.15条通过铁路或地下构筑物下面的给水管,宜敷设在套管。

第2.4.16条给水管道外表面如可能结露,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第2.4.17条给水管宜敷设在不结冻的房间,如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地方,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2.4.18条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第2.5.1条给水管管材应根据给水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给水塑料管;

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生活给水管埋地敷设,管径等于或大于75mm时,宜采用给水铸铁管。

二、生产和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一般采用非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三、大便器、大便槽和小便槽的冲洗管,宜采用给水塑料管。

四、各种管道应采用与该类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

五、根据水质要求和建筑使用要求等因素生活给水管可采用铜管、聚丁烯管、铝塑复合管、涂塑钢管或钢塑复合管等管材。

(1)消防、生活共用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管管材应采用与生活给水管一样的管

材。

(2)镀锌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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