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应知应会知识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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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应知应会知识一Word格式.docx

免除公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免除民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并规定各区在财力允许情况下,可适当调整政策,但范围和标准不得窄于或低于本实施细则。

各区也相应出台了区教育帮扶政策。

  

(二)医疗帮扶政策:

  2017年我市继续出台了《海口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医疗帮扶,具体标准:

  1、提高新农合待遇水平。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包含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2017年标准:

150元/人,2018年标准:

180元/人)由政府给予全部资助。

  2、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10%以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20%以内。

  3、已核准符合救治条件的患“7+2”种大病之一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患者救治率达到100%。

(“7+2”是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终末期肾病+重型地中海贫血、白内障)

  4、全面实行市域内住院“先看病后付费”,患者住院不用预缴押金。

  5、新农合、大病保险(含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医疗兜底保障专项资金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依托新农合结算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规范管理率已经达到100%。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已经达到100%。

  (三)贫困户危房改造帮扶政策: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标准如下:

对c级(维修类)建档立卡贫困户1.2万元,d级(重建类)每户4万元。

  二、全市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责任落实情况

  我市安排“十三五”期间11个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派出单位为定点帮扶贫困村,每个驻村工作队队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具体组成为:

市级单位选派1人,由市委组织部选派,原则上为驻村第一书记;

区级单位选派1人,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选派,原则上为贫困村区级结干部;

镇级选派不少于1人,由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选派,原则上为镇政府联系贫困村的干部。

  三、结对帮扶机制

  我市建立了“领导挂点、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的长效运行机制,确保每个区有市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帮扶,每个整村推进的村庄有单位包村帮扶,每个贫困户有干部结对帮扶,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安排34名市级领导与4个区结对挂点帮扶(每位厅级以上干部包10户),94个市级单位指定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结对开展到户帮扶。

各区和镇也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做到每个贫困户都有“市、区、镇、村”四级责任人进行帮扶。

按照“重视要够、责任要到、措施要实、成效要好”的要求,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常性深入贫困户家中,开展慰问和对接帮扶工作。

  四、相关扶贫政策要求

  五个绝对不允许:

绝对不允许搞形式主义,绝对不允许弄虚作假,绝对不允许数据脱贫,绝对不允许滞留、挪用、贪占扶贫资金,绝对不允许干部渎职失职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个一批:

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六个精准:

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十项措施:

产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劳务输出、教育与文化建设、卫生健康、科技人才引领、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移民和生态补偿、社会保障兜底。

  四不退:

一是收入没有达到脱贫标准的不能退;

二是“两不愁三保障”还没有落实的不能退;

三是当年新纳入的不能退;

四是保障措施落实了,但脱贫效果不明显的不能退。

  五、脱贫攻坚知识问答

  【贫困识别与退出】

  1.致贫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

致贫原因主要有:

一是因病;

二是因残;

三是因学;

四是缺土地;

五是缺水;

六是缺技术;

七是缺劳动力;

八是缺资金;

九是因灾;

十是交通条件落后;

十一是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等。

  2.什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已经完成“两公示一公告”审批流程,建立了贫困档案,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并获得《扶贫手册》的贫困家庭。

  3.申请贫困户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贫困户的条件是:

申请人必须是农村户籍,且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省定贫困标准(2017年是3305元)的家庭;

或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贫困标准,但不稳定,且“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家庭。

  4.贫困户识别的工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贫困户识别的工作流程是:

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

①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评议;

②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进行第一次公示;

③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进行第二次公示;

④报市县扶贫办进行一比对,符合条件者公告后纳入;

⑤不符合条件者,市县扶贫办将比对结果通过乡镇交行政村进行第二次民主评议。

  对在比对时发现有排除情形,但经查证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借用身份证给他人),确实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由乡镇对情况进行说明后,再次上报市县扶贫办识别公告,对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由乡镇进行公示不予纳入。

公示、公告时间均为5-7天,最后完成建档立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

  5.如何做好“一比对”工作?

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开展数据比对工作,对家庭拥有城镇住房、商铺、享受型小轿车、大型农机具、经商办企业、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形开展比对工作,确保贫困人口数据信息准确、经得起检验。

比对工作应在市县扶贫办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贫困户名单后,统一提交至相关行业部门进行。

其中住建部门负责比对城镇住房、商铺;

公安部门负责比对享受型小轿车;

农业部门负责比对大型农机具;

工商部门负责比对经商办企业;

财政部门负责比对财政供养人员;

金融机构负责比对银行存款。

相关行业部门收到比对名单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比对工作,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市县扶贫办。

市县扶贫办要加强比对结果运用,比对后不能搞“一刀切”,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告后纳入;

对不符合的应将比对结果通过乡镇交行政村再次进行民主评议。

对于比对时发现虽然有排除的情形,但经查证后存在特殊情况,如存在借用身份证给他人等情形,确实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由乡镇对情况进行说明后,再次上报市县扶贫办进行识别公告;

对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由乡镇进行公示不予纳入。

  6.对贫困户识别的公示公告有什么要求?

贫困户识别过程中的公示公告应在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等村民活动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

公示公告内容应参照《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琼扶办发〔2014〕24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公示、公告必须采用能够留存的纸质形式进行张贴,并留存档案。

用黑板板书等不宜留存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则不予认可。

  7.贫困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成员是否应纳入识别范围?

贫困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成员应当纳入贫困识别范围。

  8.对无户口或户口没有迁入的家庭成员怎么认定?

  答:

家庭成员应登记家庭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是指实际居住在家半年以上(含半年),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无户籍人员或户口没有迁入人员应由本人向所在乡镇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落户或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9.单独立户老人能不能识别为贫困户?

单独立户老人能否识别为贫困户应视其有无法定赡养人而定。

无法确定赡养人的,可以直接识别为贫困户。

有法定赡养人的,应将其法定赡养人家庭一并纳入识别范畴,共同识别。

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可识别为贫困户,并将其作为法定赡养人家庭成员进行登记;

如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不能识别为贫困户,应当由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如单独立户老人有多个分家子女的,全部法定赡养人家庭全都纳入共同识别。

如果因特殊情况造成已分户老人与法定赡养人不能进行共同识别的,由县级扶贫部门依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研判决定。

  10.对“户在人不在”的贫困户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查清人是否健在,在哪里,是否回原籍居住。

对已去世的,从贫困户名单中清退;

对因婚嫁在原户籍地(娘家)以外居住生活的贫困人口,如嫁入地和原户籍地(娘家)都将其识别为贫困人口,或嫁入非贫困户,原户籍地(娘家)应予以清退;

贫困识别时确认为贫困户,后因外出打工长期联系不上(或联系上了不肯回来),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应重新由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办理退出或者进行清退。

  11.分家未分户的贫困人口,应如何界定?

以户籍为参考,以实际一起居住生活人数为准进行具体识别。

  12.现役军人是否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现役军人户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被识别为贫困户的,现役军人不计入该户贫困人口统计。

  13.服刑人员是否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有服刑人员的农户按贫困户标准识别为贫困户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计入该户贫困人口登记;

服刑期满后,如该户仍未脱贫,将其计入该户贫困人口。

  14.吸毒人员是否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吸毒人员应当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正在强制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期在半年以内,符合家庭成员登记条件的应当计入家庭人口。

强制戒毒期在半年以上的,在强制戒毒期间不计入该户贫困人口登记;

解除强制戒毒后,如该户仍未脱贫,将其登记为该户贫困人口。

  15.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持有假残疾证或是无残疾证的残疾人是否应清退?

如何处理?

如果贫困户家庭成员持有假残疾证而非残疾人,且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应清退;

若该家庭成员确实是残疾但又是假残疾证或无残疾证,且符合贫困户标准的,保留贫困户身份,并要求贫困户按程序补办残疾证,同时在系统中更新该户的残疾证信息。

  16.财政供养人员主要指哪些人员?

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纳入贫困户?

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家庭成员(以常住人口为准)有财政供养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贫困户。

  17.家庭成员有村干部公职人员,或居住楼房,或拥有小轿车、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家庭能否认定为贫困户?

有财政供养人员(含村干部),或居住楼房,或拥有小轿车、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家庭,原则上不符合贫困识别标准,但不能“一刀切”不予认定为贫困户。

应由申请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群众评议通过的可以进行认定。

这类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对家庭收入、家庭消费水平及支出、结合群众评议结果等进行综合研判,确定是否纳入,同时要从严审核和甄别,说明情况并进行备案。

对于财政供养人员,由于工资收入相差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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