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5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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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
当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
依据何在?
4.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1.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因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3月1日)即视作装运日期。
根据《UCP500》惯例规定,受益人须在装运日期后21天内向议付行提交结汇单据,但同时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本案的单据是在3月23日才向议付行提交的,超过21天惯例规定。
故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2.6月份出运不能顺利结汇。
根据《UCP6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本案中卖方四月份按期出运,能确保收汇;
但五月份未能出运任何货物,则说明卖方已经违反了《UCP600》的规定,即使六月份装出五、六两个月的全部数量,买方也可以拒绝收货,拒付货款。
3.A公司这么做没有道理。
因为B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向A公司作出了有效的接受,根据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已告成立。
且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向A公司开出了信用证,更说明B公司已按照合同付诸了实际行动。
信用证规定“Shipmentimmediately”也符合A公司发盘中所提出的“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装运”的要求,说明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
合同一旦成立,A公司则应履行交货义务,不能因为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而毁约,更不能退回信用证,否则即是严重违约。
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索赔。
4.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责赔偿。
按照本案例的情况,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属于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而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也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1.外国一家公司与我国一家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公吨,合同规定,1999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时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8日,并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
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进行改证。
2月18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我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
港商来信用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
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
我们应如何处理?
3.我出口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
单证寄到对方代收行时,货已到港,且市场行情看好,但付款期还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T/R(信托收据)借取单据先行提货,保证其到期一定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行是否应于汇票到期日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
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开证行有权拒付。
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的约定。
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方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本案中的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但并未通知银行修改信用证,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只受原信用证的约束。
故开证行就只能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即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2.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若货物直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则可以接受买方要求。
具体做法为:
(1)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
(2)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3)由港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3.国外代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
因为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方先行提货,是代收行的自行行为,不是出口方授权其这么做的。
万一进口方到期不付款给代收行,则代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
4.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是象征性交货,单据代表货物,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
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但此时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故卖方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1.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额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以卖方先期提供一份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
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交货物。
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
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银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
你认为开证行与法院法官应如何处理?
并申述理由。
2.我S公司向新加坡M公司出口牛皮一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S公司收到M公司来函,并寄来一双皮鞋。
M公司声称该皮鞋系我所交牛皮经转售给新加坡某皮鞋厂做成皮鞋的样品。
两只皮鞋有严重的色差,证明我所交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该皮鞋在新加坡市场上无法销售,要求将已制成的皮鞋全部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试问:
如果你是业务员,将如何处理?
并简述理由。
3、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4.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自由谁办理保险手续?
货损各由谁承担?
由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某国A公司与我方公司洽谈一笔交易,其他条款均已取得一致意见,惟独支付条款我方坚持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对方坚持D/P即期。
为达成交易,双方各作让步,最后以L/C即期与D/P即期各50%约定。
试问货物出运后,货运单据和汇票如何处理?
2.我某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某客户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一份,交货条件为十二月至次年六月,每月等量装运XX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六十天付款。
客户按时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仅规定:
“最迟装运期:
六月三十日;
分数批付运(Tobeshippedinseveralshipments)。
”我方分三次将合同数量一并装出,我方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交单索款。
开证行审核单据认为无误,即支付了款项。
当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装出的时间和数量均与合同的交货条件不相符,向我提出异议,并以货物涌到增加仓租费用等理由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双方协商,最后我接受客户意见,后两笔货款分别拖延四个月后付款。
非洲客户能否向我提出索赔,简述理由。
我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3.我A公司向香港B商进口马口铁一批,计3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对外付款。
货到后,A公司却发现B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全是烂泥,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马口铁,始知受骗上当。
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4.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了4个月才到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试问:
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1.法官不能颁布禁令禁止付款,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与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应对受益人付款并对已付款项无追索权。
买方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拒绝交货并要求银行拒绝付款是没有依据的。
而卖方未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已构成了违约,因此,买方有权向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要求损失赔偿。
2.新加坡M公司无权这么做。
因为S公司出口的是皮革,如果皮革有质量问题,新加坡M公司可以在索赔期内凭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向S公司提出索赔。
如果新商没在规定的索赔期提出任何疑义或索赔要求,说明新商已认可了皮革的质量。
新商将皮革转卖他人制作皮鞋,则意味着新商已失去了对S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再说M公司寄来的皮鞋,也不能证明就是用S公司出口的皮革所制,皮鞋与S公司出口的皮革没有任何关联。
因此,S公司可以完全不予理会M公司的无理要求。
3、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为: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北京是内陆城市,对A公司而言,FCA北京交货方便,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
而FOB天津新港,A公司则要承担将货物运至天津新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使用FCA术语对卖方而言具有以下优点:
(1)风险提前转移(货交承运人);
(2)提前交单收汇;
(3)费用和风险减少。
4.
(1)对日商的交易:
保险手续由卖方办理,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担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
(2)对英商的交易:
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如果国外的保险商不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该项损失由我方承担。
1.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
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要求的出发点。
2.我国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
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
×
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花旗银行。
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