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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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5.2.5 

第五条

6.2.6 

第六条

7.2.7 

第七条

8.2.8 

第八条

9.2.9 

第九条

10.2.10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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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1〕33号

各监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投资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国资〔2005〕334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母公司”)的投资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

1、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

2、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期货、信托、委托理财等;

4、除上述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或准投资事项,包括为非直接投资项目及其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对外融资额);

属并购项目的,其投资额包括并购交易对价、并购操作费用(含中介费用)以及被收购企业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投资额。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公司,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母公司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上市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企业:

(一)省国资委监管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

(二)投资超出本办法相关限定条件的非重要子公司。

(三)母公司为其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支持的其它子孙公司。

有关监管企业中的投资类公司在境内的创业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的投资行为,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管理制度和能力体系,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本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制定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决策及执行机构,并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精神,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实行分类监管。

(一)事前核准事项

1、投资制度或战略事项:

(1)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行为的权限规定。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特别投资事项:

(1)所有境外投资。

(2)非主业投资。

3、重大投资事项:

(1)超出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出资人对企业(董事会)的授权限额或范围的投资。

(2)公司章程未对投资行为给予具体授权的企业,主业范围内单项投资额达到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5%或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单项投资额达到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10%或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3)可能导致对重要子公司丧失控股权的合作投资。

(4)需报告省人民政府的特别重大投资事项,其中包括一次性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省外或境外投资;

需通过省国资委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限制投资事项:

(1)企业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率超过70%的对外投资。

(2)以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及买卖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

(3)与企业及其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联的投资。

(4)需母公司提供资金或担保支持以致母公司的累计投资或担保额度超过省国资委批准限额的子公司投资项目。

5、投资调整事项:

项目投资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股权结构、合作伙伴、投资对象等事项出现重大调整。

(二)事前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未对投资给予具体授权的企业,主业范围内单项投资额达到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3%或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达到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5%或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

2、企业已设境外或省外公司在省国资委批准经营范围内和授权额度内的再投资行为。

3、在省国资委批准额度内的金融(或房地产)投资及其业务操作(包括风险控制)方案。

4、需母公司提供资金或担保支持且在省国资委批准额度内的子、孙公司投资项目。

事前备案主要对投资论证及决策程序、报备要件、项目选择的战略合理性、投融资安排等给予原则性审核。

(三)事后备案事项

1、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企业应当按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报省国资委备案。

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省国资委将优先办理其报审事项。

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或者企业投资论证决策机制健全,且投资效益连续三年居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可以通过专项授权、修订公司章程等方式适当提高企业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二)符合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围绕母公司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以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要构成要素的核心竞争能力。

(五)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自主决策的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省国资委或公司章程对母公司单项投资的授权额度。

企业投资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企业自有资金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5%。

2、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高于最近三年国内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战略定位,符合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总体发展思路;

非主业的年度投资额不得高于其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

4、未经省国资委核准,企业不得在主业范围外进行风险投资,不得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房地产投资和从事委托理财;

非金融企业不得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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