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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同

艺人经纪合同

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甲方(艺人):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护照号码: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纪公司; 甲方有意将其相关的演艺事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出演电影;

2.出演电视剧;

3.出演戏剧;

4.出演话剧、广播剧;

5.其他表演类剧目;

6.作为歌手,制作发布专辑或单曲;

7.写真;

8.作为歌手身份的商业性演艺活动,包括现场舞台演唱,影视节目、广播电台等非现场的演唱。

9.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

10.参加综艺性质节目;

11.拍摄商业广告;

12.担任商品、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

13.担任主持人,节目嘉宾

14.涉及著作权,销售权和演唱权方面活动;

15.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的一切事务活动;

16.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17.其他作为艺人的商业性质活动;

(二)该项委托是独家的,具有排他性。

甲方作为为乙方签约艺人,凡涉及到任何商业活动、电视节目等以演唱形式进行的活动,都需告知公司。

第二条代理区域

乙方代理的地域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

第三条代理期限  

(一)乙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

(二)代理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均不提出拒绝续签的通知,则本合同自动续期。

任何一方拒绝续签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出书面通知。

(三)代理期限届满前,在每一个合同年度内,甲方如果没有完全履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则该年度结束时,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合同继续。

若甲方完整履行相关义务或取得乙方谅解,则合同自动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一年。

至【】年合作期限结束止。

第四条佣金 

(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不退预付款、利润分成等,由乙方代收。

(二)乙方不承担甲方演艺有关任何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中介等费用。

(三)乙方代理甲方事务成功,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和支付,甲、乙双方依据如下标准进行提成和分配:

18.演唱活动:

第一年至第三年:

甲方%,乙方%;第四年及以后:

甲方%,乙方%;

19.影视活动:

第一年至第三年:

甲方%,乙方%;第四年及以后:

甲方%,乙方%;

20.其他项目活动:

第一年至第三年:

甲方%,乙方%;第四年及以后:

甲方%乙方%;

21.知识产权、肖像权、表演者权等相关收益:

第一年至第三年:

甲方%,乙方%;第四年及以后:

甲方%乙方%;

(四)上述收益的分配基数为税前,甲、乙双方各自负担税负,由乙方负责相应票据的签发。

(五)收益的数额依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或合同金额确定,甲、乙双方分配时均有权查阅与第三方的合约费用。

(六)甲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乙方金额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经纪团队

(一)乙方指定相应人员为甲方的专属经纪人。

该经纪人不得同时为三人以上担任经纪活动。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二)甲方有真实充足合理的证据证明乙方指定的经纪人不称职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三)该经纪人的酬金及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担;

(四)甲方可以指定相应人员为自己的专属助理或者化妆师,并自主安排助理或化妆师的全程陪伴,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在本合同委托事项所规定的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的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

(二)乙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甲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甲方不利于本合同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

(三)乙方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前提下,解除合约。

(四)乙方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甲方事务有关的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六)在独家代理事项中,乙方有权根据有效的策划方案对甲方进行包装、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影迷会或歌友会、拍摄写真集、拍摄宣传照、媒体公关等。

第七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汇报,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二)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三)乙方代理甲方事务,不得干涉甲方私人生活,乙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甲方的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甲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四)乙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甲方在履行乙方独家经纪代理的演出活动时,乙方应保障其演出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安保防护措施。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一)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对乙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二)甲方应严格实施乙方经过甲方的同意代理或代表甲方签订的合约。

(三)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同第三方私自进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形式上的合作。

(四)甲方应当在乙方为实施本合同所需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服从乙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五)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保密条款,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

(六)甲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乙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乙方声誉。

(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与非乙方介绍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私下签约,否则甲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享受收益。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一)在代理过程中,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损害,甲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任何演出及非演出项目,如果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对自己的形象、身份、人身安全有危害,甲方有权拒绝。

第一十条保密

(一)在本合同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三)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四)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一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三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一十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甲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甲方能够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乙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大写)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权在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

因此给甲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乙方应给甲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一十六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专人送交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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