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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安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X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 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行车安全

  

   第一节 施 工    

   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2.1.1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

   

(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h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

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施工天窗:

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

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第2.1.4条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2.1.5条 在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2.1.6条 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施工,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

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

   第2.1.7条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

   第2.1.8条 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

   1.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由段级领导担任。

   2.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需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3.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不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4.需办理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5.设置作业标防护的作业和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由工(班)长担任。

   6.在区间装、卸轨料及砂石料的作业,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7.特殊情况下,上述作业可由段长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

 第2.1.9条 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的对全体施工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2.指派的防护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持证上岗。

    3.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5.线路开通前,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做好记录。

   6.列车通过后,应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2.1.10条 限速地点是否设置专人巡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1.11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本规则第2.1.7条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2条 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υmax=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

列车速度υmax>45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

列车限速υmax≤45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3)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

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

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碴)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3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14条 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

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第2.1.15条 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机械清筛,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移动相邻两根轨枕扩大间距。

将道床挖至清筛深度,并使清筛机底梁导槽处钢轨支垫牢固。

   第2.1.16条 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mm。

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

行车速度100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km/h,货车限速60km/h。

施工期间,列车限速不得超过45km/h。

   第2.1.17条 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段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施工防护

   

   防护条件

   

   第2.2.1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条件如表2.2.1。

   封锁施工速度条件表 表2.2.1(附件1)  

   第2.2.2条 下列作业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速度正常,线路允许速度υmax>160km/h地段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首列速度不得超过160km/h:

   1.单根更换钢轨;

   2.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焊补、打磨钢轨(不含手提砂轮打磨机)及整治接头错牙;6.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翻修道口铺面(不动基础);

   9.成段清筛枕盒道碴;

   10.成段进行扣件、夹板螺栓涂油;

   11.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

   12.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

   13.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14.清理危石、伐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5.钢梁上盖板涂装;

   16.安装更换防磨垫板;

   17.更换桥上护轨;

   18.清除隧道衬砌表面烟尘;

   19.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20.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1.清理修补隧道内纵向排水沟;

22.隧道除冰;

   23.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24.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25.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

   26.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mm的X围内时;

   27.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2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X围)。

   第2.2.3条下列作业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速条件如表2.2.3。

   慢行施工速度条件表(见附件1表2.2.3)

   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上述项目以外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复杂施工,列车或单机运行速度按设计文件执行。

   第2.2.4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

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白

   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

   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

   4.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

   6.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或主要部件);

   7.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防护办法

   第2.2.5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等通信设备。

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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