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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公司,应设置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财务机构要配备了解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具备从业资格和相应的任职资格。

会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详实的会计记录,充分运用国家现行的财政金融政策,合理筹集、使用资金。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设计概算和可行性研究的咨询的审查,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内容和费用项目,结合集团公司会计核算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核算,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条财务部门除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外,还要与其他部门一起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控制职能。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组织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应取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概算、建设计划、资金预算、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为在建设过程中实施财务监督,竣工后编制竣工决算打下基础。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参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招评标工作,重点参与招评标文件商务条款的拟订及商务条款(如支付方式等)、融资建议书、融资综合成本的审核和评价等工作;

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济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妥善保管合同、计缴印花税,依据合同办理款项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积极接受、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做好基建期增值税进项税税额抵扣工作以及其他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争取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工程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安全合法原则。

所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应用于工程建设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做它用。

(二)成本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本着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资金结构,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集中管理原则。

项目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集团公司自有资金。

(二)各股东投入的资本金。

(三)经国家批准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工程所需资金,要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融资预算进行筹集和使用。

集团公司二级分(子)公司在每年11月份,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上报年度资金预算。

财务部门平衡汇总后,将资金预算纳入总预算,向分子公司下达。

第十七条在日常管理中,集团公司二级分(子)公司应在每季度初10号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上报本季度所属项目资金汇总预算,并将各基建项目的资金预算作为附件。

集团公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状况编制并下达季度资金预算,需要拨付资金的单位,集团公司按照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对于财务资金预算的考核,按照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即该指标没有基础分,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金预算进行扣分。

具体计分方式见《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各项目公司要严格控制资金成本。

根据资金需求的时间和数量选择恰当的筹资时机、筹资方式和筹资机构。

资金成本要严格控制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资金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条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公司,资本金不得低于法定比例,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投入。

各出资方应按协议或章程约定向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注入资本金,资本金不能及时到位者,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资金成本和拖延工期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项目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已设立担保、抵押或租赁的资产作为出资。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投入资本金后,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所需贷款总额向银行申请不少于贷款总额的授信额度。

最终确定的贷款方案,包括贷款银行、金额、利率、期限等情况要经项目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等),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造价。

工程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再计入工程造价,应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为建设工程发生外币借款业务时,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造价。

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有关外币按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期末,将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折合后的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差额。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毕前,不得再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或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

(四)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或上报用款计划和会计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

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结合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并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保证每笔结算业务都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主要合同的价款在建设期间最高只能支付到总价的90%,其余10%在工程投产、质保期满后,根据有关验收文件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根据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施工工期、投资额等情况的不同,工程价款的结算可分别采取如下方式:

(一)竣工一次结算:

对一些施工技术比较简单,或投资额不大、工期较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

(二)定期结算:

对于投资额大、施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按月或季度,根据完成工作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

(三)分次预结算:

对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按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某一阶段为前提进行分次预结算,工程全部完工后总结算。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填报结算报表或结算单。

(二)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并签注审查意见。

如涉及设计方案变更的,要提供文字依据。

(三)项目公司的工程、计划、物资等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四)项目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

(五)财务部门对结算报表或结算单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物资的结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并做好入库、出库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大型专用设备,必须由工程物资部门负责监造(监理单位可同时负责监造),按照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定金、预付款、投料款,但要保留不少于总价款10%的质保金,待设备经过试运行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凭验收文件支付。

第三十四条为降低工程价款结算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项目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结算审查,认真清理往来款项,避免出现超出合同约定付款。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再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未履行合同、未完全履行合同或结算手续不完备的款项,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十六条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现金管理,预付工程款、设备材料款、结算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五章工程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工程成本应以批准的执行概算所列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依据其建设内容和费用项目结合实际进行会计核算。

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如实反映投资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和不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程支出指为建造房屋、建筑物、设备附着物、道路、以及列入建筑工程概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除尘等设备价值及装修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概算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筑工程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条安装工程支出是指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作业,以及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及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

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四十一条在安装设备是指领出的正在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分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第四十二条需要安装设备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计入在安装设备:

(l)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己经完成;

(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

(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绪,并继续进行安装。

第四十三条待摊支出是指项目公司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征地移民费(征地移民费包括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初步可行性及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建设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企业债券发行费用、项目评估费等。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项目公司从开工之日起至项目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之日止发生的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性质开支。

第四十五条项目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其他支出,不得将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其他支出。

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对其他支出进行认真清理。

能够明确界定是某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成本,其余各项其他支出应按照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实际投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进行分摊。

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不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支出是指项目公司发生的购置工程物资、不需安装固定资产(即基建用固定资产)、工具、器具、材料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四十七条对工程物资、材料应定期进行盘点。

如果盘盈,冲减工程成本;

如果盘亏、毁损和报废,经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计入工程造价。

第四十八条基建用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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