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鲟鱼子酱行业分析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由于鲟鱼属于濒危珍稀物种,且公司利用人工驯养的鲟鱼加工而成的鱼子酱及鲟鱼肉制品主要销往欧美,因此,公司还接受国家食药监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濒管办等政府部门和履约组织的监督管理。

国家濒管办主管核发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国内鲟鱼行业协会有全国水野分会鲟鱼专业委员会、全国冷水性鱼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政府部门监管、行业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等。

上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履约组织和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管理仅限于经营准入、产业政策制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管理,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系完全基于市场化方式的自主经营。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国际主要鲟鱼产品进口国的行业监管体制及行业政策

(1)主要进口国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

①欧盟

欧盟地区的主要行业监管机构有隶属于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司(DGHealthandConsumers)食品分司(Food)、欧盟兽医与食品办公室(FVO),以及独立于欧盟委员会的欧盟食品安全监督总局(EFSA)和各个国家的食品卫生检疫机构。

其中Food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和控制欧盟境内及第三国出口欧盟的食品质量安全、动植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状况。

FVO负责监督保证有关食品卫生、兽医和植物卫生的法规在欧盟各国得到遵守。

EFSA则作为独立机构对欧盟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咨询、分析、评估和预警,并协助欧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欧盟各国的食品卫生检疫机构根据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框架下的规定具体拟定符合各成员国自身情况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管其执行情况。

②美国

美国的主要行业监管机构有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和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FWS)。

其中FDA是由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授权负责食品和药物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在美国销售的食品包括水产品在内需在FDA进行注册后才能在美国境内销售,其下属的食品安全和实用营养中心(CFSAN)负责除了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类、家禽及蛋类以外全美国食品的安全,参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推广如HACCP等食品安全计划的实施。

FWS隶属于美国内务部,负责监督和执行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③日本

日本的主要行业监管机构有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其中,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是日本两大食品风险管理政府机构,前者主要负责农林及水产品风险管理,后者主要负责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双方紧密合作,各有侧重地制定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标准和措施并监督执行。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内阁府根据《日本食品安全法》成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对在日本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和建议反馈给相关产品所属的风险管理机构,作为该等机构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2)行业组织和国际公约

国际贸易中也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和国际公约的管理和规范,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世界鲟鱼保护学会(WSCS)。

CITES于1973年在华盛顿由80个国家的代表共同签署,旨在通过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以达到野生物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截至目前,CITES的缔约成员国已达到180个,涵盖了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

CITES主要采取年度配额和许可证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球主要鱼子酱及鲟鱼制品生产国的出口贸易进行监管和控制,所有缔约国通过合法途径出口的鱼子酱及其他鲟鱼制品都需具备与之匹配的CITES许可证,野生鲟鱼鱼子酱及其他野生鲟鱼制品同时还受到该国年度出口配额的限制。

世界鲟鱼保护学会(WSCS)是国际鲟鱼保护的学术协会组织。

(3)主要行业法规

①CITES公约

CITES公约将保护动植物种分为I、II、III级附录进行分级保护。

附录I包括:

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附录II包括:

(a)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b)为了使本款第a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附录III包括:

任一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1997年CITES将世界所有现存鲟鱼都列入了CITES附录,鲟鱼产品的进出口需遵守其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对CITES附录II中的鲟鱼在保护野生资源的前提下允许进行商业开发,其主旨在于鼓励通过人工养殖鲟鱼来替代野生捕捞鲟鱼,满足市场需求,保护野生鲟鱼资源。

在CITES的配额管理中,人工养殖鲟鱼加工的鱼子酱及其他制品的配额由各缔约国濒危物种管理部门根据每个养殖公司的养殖容量核发,对人工养殖鱼子酱及其他制品的贸易配额不设限制;

对于野生鲟鱼加工的鱼子酱及其他制品严格按照各国年度配额进行贸易限制。

各缔约国的濒危物种科学机构应监督该国所发给的附录II所列物种的出口许可证及该物种出口的实际情况。

附录II所列物种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附录II所列物种的进口,应事先交验进口许可证。

附录II所列物种的再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

②《欧盟食品及饵料安全管理法规》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饵料安全管理法规》。

该项法规要求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出现在欧盟市场上,无论是哪个成员国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欧盟以外的国家生产的食品须符合该项新的食品法标准方能进入欧盟市场。

其相关配套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2004年4月29日关于食品卫生的(EC)No852/2004规章;

2004年4月29日关于动物源性特殊卫生规则的(EC)No853/2004规章;

2004年4月29日关于确保符合饵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的官方控制的(EC)No882/2004规章;

2005年11月15日关于食品中微生物标准的委员会(EC)No2073/2005规章;

2005年12月5日制定的委员会(EC)No2074/2005规章;

2008年6月17日欧盟委员会2008/463/EC决议《针对进口中国动物源性产品修改2002/994/EC决议的相关保护性措施》规定养殖水产品应外加检测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及其代谢物。

③《美国FDA水产品HACCP123法规》

1995年12月18日,FDA发布了根据HACCP的七个原则而制定的海产品法规,称作“水产和水产品加工和进口的安全与卫生程序”,并于1997年12月18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要求水产品企业必须按照FDA海产品123法规建立HACCP体系并通过合格的评定程序,对产品抽查221类农药、抗生素和兴奋剂,规定11种禁用药物,产品中不得检出致病菌、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和霍乱弧菌。

该法规隶属于联邦法规(CFR)第21卷,法规号为21CFR-123部分。

④《日本食品安全法》

日本针对水产品进口的主要法律是《日本食品安全法》。

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跟进国际化的进展,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

该办法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联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利。

日本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⑤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listsystem)于日本2006年5月29日起执行,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饵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

该制度要求:

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对于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千克。

二、鱼子酱市场的供求状况

鲟鱼卵营养丰富,富含人体必需的各种氨基酸和高度不饱和脂肪酸(EPA、DHA)、无机盐、维生素A、B和D,以及钙、铜、镁、铁和硒等微量元素。

将鲟鱼卵取出后精心加工制作的鱼子酱是一种国际消费市场公认的顶级食品,与鹅肝、松露并称为“世界三大美食”,因其供应量较少,价格昂贵,素有“黑黄金”的美誉。

1、鱼子酱市场的供应现状

一般而言,一尾成熟原料雌鱼可加工的鱼子酱约为其体重的10%-15%。

依据加工鲟鱼的来源,鱼子酱可分为野生鱼子酱和人工养殖鱼子酱两种。

在21世纪以前,鱼子酱主要由捕捞的野生鲟鱼加工制成。

随着野生鲟鱼资源的衰减、CITES公约的配额管理以及世界各国对捕捞野生鲟鱼的严格控制,野生鱼子酱的供应迅速减少。

进入21世纪以后人工养殖鱼子酱的供应逐步增加。

截至目前,人工养殖鱼子酱已基本取代野生鱼子酱,成为鱼子酱市场上的供应主力。

(1)野生鱼子酱的供应迅速减少

①国外野生鱼子酱产量的基本情况

国外野生鲟鱼资源主要分布在里海、伏尔加河、黑海和多瑙河等水域,其中里海的野生鲟鱼资源约占世界的80%。

俄罗斯拥有丰富的野生鲟鱼资源,从16世纪就已经开始捕捞野生鲟鱼并加工鱼子酱,被誉为鱼子酱的故乡。

鱼子酱消费不仅在俄罗斯、伊朗等里海周边国家盛行,也逐渐传到了欧洲、美国和亚洲,形成了具有近500年历史的稳定消费市场。

长期的酷渔滥捕、环境污染以及水利工程筑坝等人类活动对野生鲟鱼生态的破坏导致世界野生鲟鱼资源急剧下降。

大规模的野生鲟鱼商业捕捞在20世纪中叶达到了高潮。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统计,1950年-1990年间世界野生鲟鱼的捕捞量均维持在每年1.5万吨以上,并于1976年和1977年达到了年捕捞量3万多吨的峰值,同时野生鱼子酱产量也于1977年达到了约1,988吨的历史峰值。

到1997年,世界野生鲟鱼的年捕捞量已下降至4,485吨,较1977年下降85%,同时野生鱼子酱产量也降至约280吨,仅为1977年产量的15%左右。

野生鲟鱼资源的急速衰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

为保护野生鲟鱼资源,1998年CITES将所有的世界现存鲟鱼都列入了公约附录II。

自2001年起,CITES对里海、西北黑海和多瑙河下游等鲟鱼资源分布区域国家的野生鱼子酱出口采取了配额限制,严格控制野生鱼子酱的进出口贸易,缔约成员国所有野生鱼子酱及鱼肉等鲟鱼制品的交易均需取得配额。

受野生鲟鱼资源衰减和贸易配额限制的影响,世界野生鲟鱼捕捞量和野生鱼子酱产量在进入21世纪后持续下降。

2000年,野生鲟鱼捕捞量下降至2,508吨,野生鱼子酱产量下降至157吨,仅为1977年峰值的8%;

2008年,野生鲟鱼捕捞量进一步下降至841吨,野生鱼子酱产量也降至53吨,仅为1977年峰值的3%。

自2009年起至今,因野生鱼子酱黑市贸易问题严重以及野生鲟鱼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CITES进一步收紧了野生鱼子酱及鲟鱼其他制品的配额发放。

除2010年阿塞拜疆、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里海国家还有少量配额外,CITES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了野生鲟鱼制品的国际贸易。

为保护野生鲟鱼资源,2010年欧盟和美国相继立法禁止野生鱼子酱进入本地区销售。

在野生鲟鱼资源持续减少和严厉的市场管控下,2013年世界野生鲟鱼捕捞量进一步减少至不足500吨,野生鱼子酱产量也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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