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户防疫责任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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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了明确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与防疫人员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我局制订规模养殖动物防疫责任书。

责任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任:

(一)负责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行兽医人员分片包干、定人定场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开展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强制免疫、疫情报告、检疫申报、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审批,消毒及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畜禽标识的佩戴等动物防疫监管。

(三)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无偿提供统一招标采购的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的疫苗和省上统一提供的免疫标识。

(四)组织对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动物防疫队伍素质和动物防疫工作水平。

(五)发生动物疫情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按程序组织人员采取封锁、扑杀和强制免疫等措施,果断处置,在最短的时间内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不发生扩散蔓延。

二、包片包场人员的责任:

采取领导包片和兽医人员包场的措施,全面落实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范化管理。

(一)包片领导的责任:

1、对所包片的防疫工作负全面责任;

是防疫免疫质量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片动物防疫组织督察指导、制定技术规程和培训等工作,对免疫质量负全面责任。

3、必须保证乡站人员到位,村干部到位,村级防疫员到位。

4、负责组织协调包片的各项重点工作开展,组织做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二)包场技术人员责任:

1、按照动物防疫法规的要求及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方案组织并监督开展强制免疫,做好责任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戴、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耳标佩戴率达到规定要求。

2、必须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免疫注射、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免疫档案提供技术指导。

3、完成动物疫情普查、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抽样等工作。

4、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强制免疫的疫苗的计划和供应,管理和监控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兽药等生产资料使用。

5、定期对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的防疫、用药、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6、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动物检疫及其他各项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7、对新增或新补栏畜禽以及免疫保护期期满的畜禽进行强制免疫。

8、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相关知识。

9、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责任:

(一)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防疫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免疫接种所需器械。

(二)有防疫人员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可在兽医人员的指导下实施免疫;

无防疫人员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聘用乡或村级防疫员实施免疫。

强制免疫的病种主要包括: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

动物强制免疫必须达到“三个”100%:

即免疫率100%,养殖档案建档率100%,猪牛羊耳标佩戴率100%。

(三)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免疫程序、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检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情况的养殖档案。

(四)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责任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防疫设施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包括免疫程序、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情况。

档案材料填写应当规范且保存两年以上。

(六)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应当严格执行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厂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七)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使用饲料、兽药、饮用水投入品应当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

(八)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引入动物应当按照《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异地引种审批制度,出栏补栏报检制度。

(九)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开展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

(十)动物交易应当在规模场和养殖小区设立的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动物经营运输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得进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动物圈舍,不得与动物直接接触。

(十一)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发现有疑似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不得擅自处理。

(十二)对疫苗进行正确保存和使用,不得转借或买卖县级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十三)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

(十四)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粪便及污染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十五)发生疫情时应当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管理,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

(十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配合包场兽医人员的工作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四、责任追究

(一)包片包场的兽医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工作责任。

(二)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免疫的,如造成疫情发生,将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处理时将不予补偿扑杀补助,并承担扑杀工作相应的费用,对造成疫情蔓延,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包片包场兽医人员、规模养殖场(小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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