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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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某一中加油站项目
建设单位
某销售分公司某一中加油站
法人代表
王海峰
联系人
王丽丽
通讯地址
某县黄山街道办事处与鹤伴三路交叉口西南角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已投运
行业类别及
代码
F5264机动车燃料零售
占地面积
(m2)
1680
绿化面积
200
总投资
(万元)
300
其中:
环保
投资(万元)
8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7%
评价经费
/
投运日期
2007年6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1、项目背景
某销售分公司第八加油站原为某县黄山街道办事处东景加油站,某销售分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与某县黄山街道办事处东景加油站签订了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并更名为某销售分公司第八加油站,2016年1月更名为某销售分公司某一中加油站(以下简称某一中加油站)。
该站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鲁某安经(甲)字[2013]230134号)取自2014年3月18日,有效期至2016年6月10日,该站于2011年11月29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鲁油零售证书第3716073019号)。
该站位于某县黄山街道办事处与鹤伴三路交叉口西南角,该加油站朝北,北侧为鹤伴三路,东侧是醴泉一路,南侧是东景宾馆和民房及宾馆配套的变压器室,西侧有一站外道路,加油站南侧有一架空电力线路(杆高8米)自西向东敷设。
本站设置3个汽油储罐(30m3),2个30m3的柴油储罐(其中一个停用)。
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局部修订版)表3.0.9中加油站的等级划分,该加油站为二级。
某一中加油站属于未批先建项目,企业未办理环保手续,于2005年投产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印发<
某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和某市有关加强环评工作深度和细度及保护环境的环保政策,该项目需要补办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手续。
项目业主委托我单位对此项目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委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踏勘,详细了解与收集了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06.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4.29);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93);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1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98]253号令,1998.11.29);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2015.06.01);
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
17、《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
18、《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3号);
19、《某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淄环发[2008]26号,2008.02.02);
21、《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
22、《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
三、建设项目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21号)中的规定,该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站址位于某县黄山街道办事处与鹤伴三路交叉口西南角,用地规划属于加油站用地,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用地规划。
3、建设项目与鲁环发[2007]131号文符合性分析
根据原某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文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符合性,详见下表:
表1项目建设与鲁环发[2007]131号文符合性一览表
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选项
(一)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是√否□
(二)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是否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当地治污排任务的完成
(四)污染物是否能够达标排放
(五)项目选址、选线是否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围之内
是否在省环保厅规定的局部禁批或限批范围之内
(一)是否属于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
是否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
是□否√
(二)是否属于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项目
(三)是否处于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
是否属于有污染的新上项目
(四)是否处于南水北调和小清河大堤两侧5km之内
是否有污水排放
(五)是否处在因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存在问题而被限批的园区
(六)是否处在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局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km之内
是否在省环保厅规定的区域限批范围之内
(一)是否建在连续2年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县(市、区)
(二)是否建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市、区)
(三)是否建在2008年上半年仍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县(市、区)
(四)是否建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污水处理率不到60%的县(市、区)
(五)是否建在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当地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围之内;
符合某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文)的要求。
4、某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
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2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基本
原则
263号文体定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一)
建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中“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
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三)
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1.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列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某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规划环评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对尚未开展相关行业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在行业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
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