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已排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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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由教育局、财政局、药品食品安全监督局、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计划”实施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

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本县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

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局应当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四)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质检局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八)食品药品监管局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并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九)监察、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第七条试点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

要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县政府和试点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八条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政府与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十条以县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甘肃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营养供餐的内容及模式

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突出地方口味特色。

(一)供餐形式45所中小学全部采用学校食堂提供早餐或课间加餐。

参照我县营养食谱和配餐指南,以学区为单位,结合当地学生情况、饮食习惯和物产资源,科学制订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

包括完整的早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二)供餐食品。

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

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

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第十二条县政府依据我县各个学校的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一)为学校食堂供餐。

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供餐。

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适合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第十三条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试点县和学校(企业和个人)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等工作。

(二)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

以县为单位,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各学区想、学校应结合学生的营养状况,根据本地专家组制定的营养标准,选择蛋、奶、肉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或必须)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一)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二)试点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四章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一)要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

(二)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

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三)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快改善薄弱学校的供餐条件,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确保“计划”能够尽快覆盖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

第十六条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

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

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三)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贮存室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各地应当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改善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

(二)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明显问题的不能录用。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第十八条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二)学校食堂实行两种供餐方式:

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用于小学;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等因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并报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三)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九条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

(二)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三)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四)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

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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