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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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立体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景观质量,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减少热岛效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立体绿化是指主要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方法实施的绿化。
第三条[原则]立体绿化应当坚持安全可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的原则,保证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第四条[社会参与]鼓励非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立体绿化,此项立体绿化由该物业产权业主以社会参与方式自愿参加。
多个业主共同拥有该物业产权的,参与实施立体绿化则由业主自行共同约定。
社会参与立体绿化事业的,依据本办法享有同等的财政经费补贴和奖励。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立体绿化的行业指导、政策说明、监督实施、社会动员,制定立体绿化分类等级评定,技术指引、折算标准及立体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立体绿化的项目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立体绿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专业培训,规范安全检测流程,培育安全检测市场资源。
第六条[联席会议]立体绿化推进工作应纳入联席会议制度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区分管行政首长负责召集,研究、协调、统筹解决立体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具体分工]市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完成立体绿化规划任务、建设推进和安全监管。
(一)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制订立体绿化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监督规范,组织推进环卫设施和公园配套建筑的立体绿化,对立体绿化进行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统计分析、监督推进、宣传动员。
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完成立体绿化规划及建设计划编制、指标任务分解。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
负责固定资产直接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制订立体绿化专项扶持政策。
(三)市财政委员会:
负责财政承担的立体绿化建设、养护资金审核、拨付及监督。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负责落实新建和改建项目立体绿化规划和指标控制,在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同步审核立体绿化,将立体绿化纳入节能建筑的指标体系积极推广。
(五)市住房和建设局:
负责将立体绿化纳入房屋修缮和综合改造,作为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应用技术积极推广。
(六)市建筑工务署:
负责本系统新建或改建区属公共建筑的立体绿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推进实施市属道路、桥梁等市政交通设施为载体的立体绿化。
(八)各区人民政府及新区管委会:
负责推进本区域立体绿化发展,制定区域立体绿化配套政策,编制立体绿化实施规划,落实下达的立体绿化建设指标任务。
(九)市、区政府其他部门:
支持立体绿化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科学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立体绿化发展专项规划,对平面绿化不达指标的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和审批过程中,应明确该项目的立体绿化要求和在规定的绿化覆盖率中应占的比例。
新建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九条[基层组织义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立体绿化资源数据采集、宣传、推广、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以及经费补贴申报核算、后续维护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基本范围]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屋顶、墙体、门庭、阳台、窗台、廊、柱和构筑物顶部、挡墙、花架、棚架、栅栏、桥梁、护坡等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一条[强制范围]新建城市门户和重要交通节点区域、高架桥、人行天桥、公交场站、立体交通、医疗机构、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强制实施立体绿化。
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建成而没有进行立体绿化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保障安全,规划可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立体绿化。
第十二条[屋顶绿化]配备防水层、排(蓄)水层、过滤层、基质层、植被层等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屋顶或架空层应进行立体绿化,以种植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进行绿化植物配置,并安装自动灌溉系统。
第十三条[墙体绿化]根据各类墙面、廊柱、棚架、围栏等墙体条件,选择攀爬式、垂吊式、悬挂式、模块式、板槽式、布袋式、水培式等类型的墙面立体绿化形式。
第十四条[桥体绿化]除景观桥梁之外的河道桥、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建筑连廊等各类立体交通设施的立柱、桥面、中央隔离带、护栏等部位,可以选择适当的立体绿化形式和植物品种,同时布设滴灌系统。
第十五条[考评体系]根据立体绿化的总体目标和空间布局,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立体绿化任务指标纳入评价考核体系,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并按照指标要求对市属单位指标和各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屋顶绿化指标]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屋顶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60%。
第十七条[垂直绿化指标]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实施墙体垂直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墙体外立面表面积的20%。
第十八条[桥梁绿化指标]新建桥梁(景观桥除外)应在桥梁结构设计时预留立体绿化空间不少于桥梁本体占地面积的20%,绿化种植空间的内径宽度不低于0.4米,深度不低于0.5米,并同步配套布设相应的浇灌和排水系统。
第十九条[非公共类指标]非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实施立体绿化的,参照上述相对应的立体绿化指标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折算认知]实施立体绿化是整体绿化美化的一部分,通过明确的立体绿化与绿地面积的折算标准,提升全社会对立体绿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一条[折算标准限制]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立体绿化面积折算为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总额,商业服务类不得超过50%,其他类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二条[屋顶绿化折算]覆土厚度在1.5米及以上的,按10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覆土厚度在1米及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覆土厚度在0.5米及以上不足1米的,按5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覆土厚度在0.3米及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覆土厚度在0.1米及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二十三条[垂直绿化折算]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外立面、廊柱、棚架、围栏等实施攀爬式或垂吊式墙体绿化的,种植槽宽度在0.5米及以上,覆土厚度在0.5米及以上的,按垂直绿化实际面积的2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廊柱、棚架、围栏等实施模块式、板槽式、布袋式或水培式(铺贴式)墙体绿化的,按墙体绿化实际面积的3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二十四条[经费补贴范围]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超出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定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率之外实施的,依本办法规定的折算标准超过规划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立体绿化,可以纳入经费补贴范围。
改建既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按实际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经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经费补贴分类]列入经费补贴范围的各类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立体绿化的经费补贴分为建设资金、养护资金两类。
立体绿化建设资金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经费补贴标准]利用新建和改建既有建筑空间进行立体绿化投资建设的建设经费补贴标准和立体绿化项目的养护经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具体制定,报市财政委员会备案。
建设经费补贴标准为:
一、简单式屋顶绿化为180元/平方米;
二、混合式屋顶绿化为300元/平方米;
三、花园式屋顶绿化为550元/平方米;
四、攀爬式屋顶绿化为60元/平方米。
养护经费补贴标准为:
每年按照简单式屋顶绿化18元/平方米,混合式屋顶绿化22元/平方米,花园式屋顶绿化28元/平方米,模块式、板槽式墙体绿化32元/平方米,水培式、布袋式墙体绿化28元/平方米,攀爬式、垂吊式墙体绿化8元/平方米,棚架绿化13元/平方米,桥体绿化17元/平方米的标准,由财政部门设置专账向该立体绿化项目的维护管养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经费补贴申请]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立体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和维护管养单位一起向所属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请表》,并随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产权证明;
二、建设项目本体规划确定的绿化面积和绿化率批文;
三、立体绿化竣工图纸;
四、现场照片;
五、竣工验收资料;
六、委托维护管养协议书;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经费补贴支付]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请由所属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报市、区财政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建设经费补贴,分年支付养护经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经费补贴监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补贴的监管。
第三十条[建设经费使用责任]获取立体绿化建设经费补贴的投资建设单位,未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单位批准而改建或拆除已经竣工验收、核查合格的立体绿化项目,或者事后经查实属于骗取经费补贴的,由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全额退付建设经费补贴。
第三十一条[养护经费使用责任]获取立体绿化养护经费补贴的维护管养单位,对负责管理、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存在任何失职行为和衰损现象,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立体绿化投资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协助。
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退付当年的养护经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有权解释]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生效实施]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