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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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置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安置房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拟建安置房项目所在镇(街)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安置房项目选址原则上应选择净地或不受征拆影响的地段,并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区的土地供应计划,并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区发改局按照全区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调配、预决算审批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十四条区建设局(质监站)负责监督安置房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安置房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区建设局作为业主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房产开发资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

代建单位的确定按照市、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单位按照《集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安置房项目,代建工作包含以下主要事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

(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

(四)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管理;

(六)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事项的招投标管理;

(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八)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九)项目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

(十)项目的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及实施管理;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二)建设项目初始权属登记的办理。

第十七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配套设施与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报项目业主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等报项目业主确认,并附设计变更、造价变更的理由及依据。

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且符合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安置房项目应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相应的公建设施、市政等配套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可考虑当地民风、民俗等情况适当增加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分配:

多层住宅建筑面积:

一房型50-60平方米;

二房型70-80平方米;

三房型85-90平方米;

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一房型55-65平方米;

二房型75-85平方米;

三房型90-120平方米;

四房型125-150平方米。

用于定向征收安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征求或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户型、面积的意见,并将结果向业主单位书面提出,业主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安置房户型及面积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代建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项目业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审核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在安置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方可移交项目业主单位,并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四章楼盘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建设局(区住宅办)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区建设局(区住宅办)负责统一管理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各镇(街)、区土房征收中心、区财政局、区国投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项目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具体地点、套数、户型、面积、房号、公建配套以及项目参建单位等基础信息,并根据安置情况将配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审核、房源核销、交房、产权证办理、营业性配套设施招租等情况纳入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安置房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各镇(街)负责安置房申请信息的提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审核通过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产权证办理等信息录入及更新;

区建设局(项目业主)负责安置房楼盘信息、《安置房销售协议》、《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信息的录入与更新;

区土房征收中心负责拟分配安置房房源清单审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审核等;

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预付款资金证明、结算信息的录入及更新;

区国投公司负责安置房营业性配套设施招租信息的录入及更新。

第五章配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建设局(区住宅办)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区土房征收中心负责对区建设局(住宅办)出具的房源分配信息(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进行审核。

安置房配售价格经项目业主会同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测算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报上级部门审定或批准,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报送。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按要求将安置房项目基础信息录入全区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安置房项目基础信息应包括安置房项目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具体地点、套数、户型、面积、房号、公建配套以及项目参建单位等。

第二十九条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向区建设局(区住宅办)提出安置房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集美区安置房申请表》;

(2)征收项目立项批文;

(3)征收项目用地批文或规划意见书;

(4)区政府有关该项目的安置定点批复及相关资料;

区建设局(住宅办)负责对各镇(街)提交的安置房申请按照就近安置及安置房源总面积超出申请的需求面积最小原则拟定房源配售清单。

(二)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房源分配清单

区建设局(住宅办)将拟定的房源分配清单(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报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区土房征收中心根据征收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对区建设局(住宅办)出具的房源分配清单(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

(三)安置房申请获批后,区建设局(住宅办)按照经上级部门审定的安置房销售价格与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书》,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区财政局缴纳预付款(期房按50%缴纳预付款;

现房按100%缴纳预付款)。

区建设局(住宅办)应在《安置房销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将安置房销售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四)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凭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缴交证明向区建设局(住宅办)领取《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报区土房征收中心按规定向区政府申请发布征收公告。

对于省、市、区重点项目无法及时缴交购房款或出具资金缴交证明而急需发征收公告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并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书》后,区建设局(住宅办)方可出具《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

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安置房购房款或出具安置房购房款资金证明10日内将安置房购房款缴交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区建设局(住宅办)应在《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出具后10日内将安置房分配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各镇(街)应按照《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确定的征收项目、房源与被征收人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得随意自行调配房源,并及时上报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

各镇街在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商被征收人后明确记载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交房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区土房征收中心在审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确认协议中的安置房源与该征收项目取得的《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中房源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不予审核并退回用房单位。

相关镇(街)应将审核通过的征收协议编号、征收项目、房号等信息10日内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办理价款结算的,由征收人、实施单位、征收公司及时整理经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通过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汇总使用安置房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项目结算,经区建设局(项目业主)核实确认使用安置房的地点、面积、价款等情况,区财政局及用房单位核实确认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价款缴交情况并办理结算事宜。

第三十二条安置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告知各镇(街)办理交房事宜。

各镇(街)办理交房手续时,应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览表、经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购房款及被征收人超面积安置应交安置房价款缴清证明等材料,区建设局(住宅办)原则上凭上述材料并核对无误后,出具《交房通知书》。

如因安置房预交购房款不足又确需交房的,由相关镇(街)报区政府同意后,区建设局(住宅办)可出具《交房通知书》。

各安置房物业服务企业凭区建设局(住宅办)出具的交房通知单给予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区建设局(住宅办)负责将交房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征收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章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过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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