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反担保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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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指乙方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保证人(质权人):

指本合同乙方。

四、反担保人(出质人):

指本合同甲方。

五、融资授信合同:

指年月日至年月

日期间融资申请人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有关融资授信业务的合

同与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六、《保证合同》:

日期间乙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保证合同(不论其名称如何)。

七、《委托担保协议》:

指年月日至年月

日期间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全部委托担保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完全了解丙方向融资银行申请融资及保证人为丙方向融资

银行担保的情况,向保证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

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二、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为甲方完全、有效、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三、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冻结、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依法可以设立质押;

设立本合同的

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五、本出质物权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出质物权评估价值。

六、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

报表、为他人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八、本合同合法有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时,甲方自愿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九、甲方签字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十、甲方未对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作出过包括设立质押、馈

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卜一、丙方融资经融资银行和乙方同意展期或者以新贷还旧贷

的,甲方同意对丙方展期债务或者新贷向乙方继续提供质押反担

保。

十二、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

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

询甲方的信用状况。

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及担保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十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

律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甲方所反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保证合同》所担保

的主债权未能及时清偿时,融资银行向乙方追偿的全部代偿款项;

乙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度主债权为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Y元)及相应的利息。

在最高额度内,乙方所担保的金额,以融资银行对丙方实际发生的融资授信金额为准。

第四条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指年月

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为丙方担保而与融资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确定的期限。

第五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本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保证合同》及《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银行融资授信本金、利息、透支利息、复利、罚息、担保费、垫款利息、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其中律师费为诉讼标的数额的以下(含),具体比例由乙方确定。

第六条甲方质押反担保期间

一、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证合同》约定的融资授信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融资银行就《保证合同》担保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则甲方质押期间延至展期期限届满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次日起

两年止。

第七条出质物权

一、出质物权详见《出质物权清单》(《出质物权清单》及权

属证书原件附后)。

出质物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Y元)。

出质物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或

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质押率为%,质押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Y元)。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出质物权约定

的质押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物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

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八条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到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

订之日起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

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丙方出质的,甲方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

东名册的有关事项,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

权出质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

4.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证明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承诺,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责任。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

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三、包括但不限于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诉讼等实现质权的费

用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代缴的,甲方应在日内主动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出质物权的移交、保管与返还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移交本合同项下出质物权的质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和其它资料。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质物、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

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止。

乙方验收后向甲方出具收押凭据。

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乙

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甲方可以要

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时将该质物、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甲方。

甲方应及时收回

质物。

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

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

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

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商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

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债权的利

息、担保债权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出质物权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

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丙方继续清偿。

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担保债权的实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乙方权利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

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物权,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的债权;

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反担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七、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

货日期先于《保证合同》到期日到期的,乙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

甲方承担。

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物权。

但转让质押物权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或丙方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反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执行。

十、因质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

一、银行融资授信期限(含展期)届满,丙方未能及时全部清

偿银行债务的,在乙方送达甲方书面通知的日内乙方债权仍未

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物权,实现质押权利。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和丙方继续清偿。

乙方依本合同处分质权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实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拍卖、变卖出质权利清偿债务;

2.或与甲方协商,申请甲方破产清偿债务;

3.将出质权利折价转让抵偿债务;

4.乙方将该代偿债权转为对甲方公司的股权。

在上述约定范围内,乙方享有自由选择处分出质权利方式的权

二、质押期间,甲方或丙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丙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

三、乙方对出质物权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四、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义务。

甲方不是融资授信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其履行反担保义务后,有权就代偿的担保债权金额向丙方进行追偿。

二、担保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三、乙方发出的催收函和/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

并在签收后日内提交回执。

否则视为甲方已经签收。

四、担保期间,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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