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复习要点培训讲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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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辖市
(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
说明: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
3仲裁委人员组成:
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4仲裁协会性质:
社团法人;
对会员监督
(二)仲裁员适任条件
1仲裁员选任资格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四仲裁协议
(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
(二)内容
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合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可以补充约定的是:
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效力问题
1效力体现——当事人、法院、仲裁委
(1)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注意:
该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应诉管辖权的联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法26条)
(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2效力确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法院(法院的确认权优先)
A、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且已经做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只要仲裁机构尚未做决定,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该争议,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2)确认的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解释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
1无效和失效形式
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
(1)该纠纷已经裁决(包括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
(2)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经签订的仲裁协议,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明示放弃、明示或者默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
(3)期限届满
2无效和失效后果:
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
五仲裁程序
(一)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则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由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实施保全措施(对该裁定可依照民诉法规定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2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递交证据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提交给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则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1)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仲裁委无权申请、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
(2)区别民诉法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组成形式: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没在指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2、仲裁员确定:
A、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当事人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B、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1、回避对象:
仲裁员
2、回避理由: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4、回避决定:
仲裁员——主任;
主任——仲裁委员会
5、回避的后果:
a、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程序)
b、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当事人可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对比:
民诉中回避不会导致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当事人有仅有请求权而无决定权
(四)仲裁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要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补充(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五)特殊问题
1、撤回申请或者视为撤回申请
A、撤回申请,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B、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处理:
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b、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注意对比:
仲裁中无拘传制度,且由于仲裁纠纷均为财产纠纷,故无“必须到庭的被申请人”这一概念。
在民诉中,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先延期一次,再通知不到的拘传。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一)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思考:
能否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达成和解后请求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不能反悔
(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先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两种文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的生效:
当事人签收后。
(三)裁决:
1、裁决的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2、裁决书
A、内容: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
B、裁决书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裁决理由
C、签名:
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
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
D、部分先行裁决制
3、裁决书的补正
A、补正理由:
文字错误;
计算错误;
仲裁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B、补正方式:
(1)当事人申请补正(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2)仲裁庭自行补正
4、裁决书的效力:
A、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B、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七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执行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a、当事人申请(与执行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区别,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依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仲裁裁决书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执行)。
b、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链接:
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c、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双方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有一方为公民的为一年(民诉中为2年)
d、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裁定恢复执行。
八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一)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不能撤销)
1、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A、申请主体:
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B、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C、法定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
D、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