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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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

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次提取间隔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

二、提取额度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

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金额。

属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贷款金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属于按期还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结清后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之和;

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均不得超过提前结清时的贷款本息金额。

 无房户租赁住房,属于市场租房的,提取额度的计算方式为(月住房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

15%)×

交付房租月数。

承租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全年租赁费。

         

三、提取所需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

(三)《常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四)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其他情况提取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本人离休、退休证明。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和出境定居证明。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职工的财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提供其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其中一项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

  2.户籍注销证明;

  3.火化证明及收款收据;

  4.被宣告死亡证明;

  5.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五)职工工作调动的,应当提供正式调令或者工资转移关系证明。

 符合提取情形的,职工除提供申请基本资料外,还须分别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一手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交付首期的往来结算统一凭据(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

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过户后的《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异地购房(所购房屋位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当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职工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且该房在修缮中。

中心(管理部)派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并签署调查意见。

(四)每年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当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偿还贷款明细清单(存折)或者贷款结清证明、购房合同及不动产发票(二手房应当提供契税发票)。

(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应当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采取转账还贷方式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应当提供个人提前还贷申请书;

已经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应当提供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偿还贷款清单及贷款结清证明;

  2.按期还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应当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偿还贷款明细清单(存折)及贷款结清证明。

(六)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通过市场租房且月房租超出月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当提供家庭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租房合同、无居住地自有产权房屋证明和房屋租赁付款凭证;

  2.承租廉租房的,应当提供《廉租房入住通知单》和房屋租赁付款凭证;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付款凭证。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办理,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出具的委托书、职工与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

四、几点说明;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商住两用房、门面、车库不在此范围内;

 2、 “一手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造并取得房产部门批准销(预)售的商品房;

 3、 “二手房”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是指已经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且产权明晰、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4、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乡职工,经土地行政管理、规划管理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5、“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原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6、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据原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职工自住住房需要牵动或者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行为不属于“大修”范畴。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流程:

一、开户

第1步:

开户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基数调整)清册》分别一式三份;

第2步:

单位盖章认可;

第3步:

归集科审核盖,汇缴单位、归集科各留一份;

第4步:

另一份交银行进行开户操作,并做“汇缴清册”“汇缴凭证“,当日将相关凭证交归集科;

第5步:

归集科根据银行所做汇缴凭证做记帐凭证和审核。

二、变更(单位增加人员、减少人员、停缴、启封等)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盖章认可

归集科审核盖章,汇缴单位、归集科各留一份;

另一份交银行做“变更清册”。

三、补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一式三份;

另一份交银行做“补缴清册”。

四、转移:

第一种情况:

同行转移

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六份;

转出单位盖章认可;

归集科调出当日转移金额并在转移通知书上填写,再做”个人销户”操作,然后做相关的”记帐凭证”和”审核”;

第二种情况:

不同行之间的转移

归集科调出当日转移金额并在转移通知书上填写,再做”个人销户”操作,然后做相关的”记帐凭证”和”审核”;

五、基数调整

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归集科审核盖章,汇缴单位、归集科各留一份:

第四步:

另一份交银行做“汇缴清册“。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工作流程

  一、 

贷款条件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购买期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不超过2年,购买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不超过1年,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1年;

  (三)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比例;

  (四)有良好的信誉,具有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六)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七)借款人及配偶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最近24个月内透支逾期不超过12次;

  (八)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贷款当前逾期次数不超过3期;

个人贷款累计逾期不超过12期,或最高逾期不超过6期。

二、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应当向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的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三)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财务公章的月工资表及夫妻双方的其他收入证明;

  (四)婚姻证明复印件(未婚的,需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五)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期付款凭证;

自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该栋房屋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费用支付凭证;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省其他市(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向中心(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以及在其缴存中心未贷款的证明。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派人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实地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四)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标准;

(五)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六)抵押及其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

(七)借款人及配偶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夫妻双方月偿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其一方月工资总额,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其一方月工资总额。

优先满足首套住房贷款、小面积住房贷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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