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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降低能耗

2

暖通设备

3

电梯运行

设备用电

4

办区域

照明用电

5

公共区域照明用电

6

生活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加强对单位人员节约用水的宣传;

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使用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工艺、设备、器具。

居民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使用节水型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

7

绿化用水

第五十四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8

保洁用水

9

暖通循环用水

10

其他水管路、阀门的潜在的漏水、跑水

11

办公纸张的消耗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降低能耗

12

车辆

尾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八条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排气污染物,包括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曲轴箱泄漏、油箱及燃料系统的燃料蒸发的排放物。

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1983年颁布,按标准规定的日期进行检测。

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已于1989年颁布,按标准规定的日期进行检测。

油箱及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污染物待排放标准颁分后,按标准规定日期进行检测。

13

餐厅油烟

排放

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八)全市餐饮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

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

其准灶头数:

≥l,<3为小型  ≥3,<6为中型  ≥6为大型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为小型  ≥5,00,<10为中型  ≥10为大型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为小型  ≥3.3,<6.6中型  ≥6.6为大型

大、中、小型饮食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3)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小型60%、中型75%、大型85%

.1排放油烟的坎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为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14

氟利昂

潜在泄漏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有关空气中臭氧浓度的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5

配电室运行时电气线路潜在火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同“办公装饰活动中电器潜在的火灾”内容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16

装修潜在

火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7

办公装饰活动中潜在的电器火灾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

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8

装修活动中的有害气体粉尘排放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家居装修使用材料,涉及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应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关有害气体的排放标准

19

保洁清扫

扬尘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对建成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

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扫活动的,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20

暖通管道

煤气泄漏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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