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派留学担保人word范文模板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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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派留学担保人word范文模板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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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担保人
篇一:
访问学者关于担保人和保证金的常识
访问学者关于担保人和保证金的常识
厚谱教育:
访问学者申请领跑者
鉴于很多访问学者对如何进行担保问题存有很多疑问,特地整理相关资源,以供大家参考。
办理公证要求
1、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或分别到场,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
2、留学人员及两担保人均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3、担保人员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请见“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
方式1:
担保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信,证明担保人有稳定的收入。
此方式适用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如: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医院等。
证明信样本:
“XXX为我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职位和稳定收入,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证明信需由人事部门或军队政治部出具并加盖印章。
方式2:
担保人也可以用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担保。
此方式可通过向我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存折、存单、机动车登记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有担保能力。
担保人的条件
《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
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留学人员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留学人员为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的,可以由父母作为担保人。
两个担保人不能为夫妻关系。
担保数额
具体数额参见《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
担保人用个人财产担保时,个人财产价值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存单余额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
用于担保的存款及个人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会被冻结,仍可以自由支配。
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为3个留学人员担保。
协议书的填写要求
请事先将协议书第1页及第4页的内容填写完整,其中第4页第八条的两个空格处均请填写“个人资
产”。
特别提示:
第5页签字页请不要事先填写,留学人员本人及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均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
很多人选择作为访问学者踏入成功之路,必定有其道理,当然众多成功案例昭示着,选择访问留学真的是明智之举。
篇二:
CSC担保人资助协议书
附1:
—16—资助协议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七
年印制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证书》中确定
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须知》的有关
要求办理。
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
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7—甲方: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张秀琴乙方:
(留学人员)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邮编:
现学习单
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
所在地):
现住
址;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
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18—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
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来自:
WWw.:
公派留学担保人)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
执行。
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
由甲
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
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
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
推选单位。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
至少两年。
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
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
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
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
未能
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
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19—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
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
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
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
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
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
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
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
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
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
《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
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
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
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
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
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
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
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20—篇二:
资助
协议书附1:
—16—资助协议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七
年印制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证书》中确定
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须知》的有关
要求办理。
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
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7—甲方: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留学人员)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邮编:
现学习单
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
所在地):
现住
址;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
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18—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
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