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商业地产类合同协议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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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商业地产类合同协议范本文档格式.docx

工程概况

1、名称:

2、地点:

3、范围: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包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垂直运输、二次搬运、图纸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的所有费用。

4、工程内容:

(1)按照甲方认可的效果图和现场布局进行图纸深化并出具竣工图;

出具符合消防报审需要的施工蓝图。

(2)除消防、暖通、电梯外的图纸范围内一层及三个中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工程,一楼正立面玻璃门厅及外墙面的装饰装修工程;

一层公共部分装修工程不包含:

一层楼梯间及卫生间的装修工程、包括:

弱电(电话、网络、监控、多媒体音响、设施等内容;

包括设计、线缆敷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强电(除配电间内设备以外的所有强电工程,包括灯具安装,分控制箱和内部设备、灯具安装、插座、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等)、与原有装饰部分的交接处理,不包括商户自行营业区域。

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

6、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竣工日期:

7、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2、质量及质量评定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没有国家统一规范的,采用地方标准规范;

验收执行国家统一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等有关部门标准和规定。

3、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与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标准较严格者为准,若经甲方确认的合同当事方提供的验收标准要求高于国家规范要求的,应以较严格要求者为标准进行验收,甲方有权要求提供部分样品并封存。

第三条 

总价及付款

1、采用综合费率下浮形式,工程完成后据实结算,结算时按工程决算总造价基础下浮百分之 

( 

%)(甲供、甲定主材不下浮),作为本合同最终工程总价。

2、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万元。

3、乙方接到开工令之日起满30日经初验合格,付已完成工程量 

的价款。

4、施工满30日后,每15日作为一个付款节点;

每15日付经核算的已完成工程量 

5、工程全部完工经初验合格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完善相关手续并提交合格材料,结算完成后15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

6、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2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7、其中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0%以甲方的可销售物业进行抵扣支付,抵扣可销售物业的具体位置乙方具有选择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发布的各项销售政策及程序执行配合购铺,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直接予以扣除此部分款项,其中直接扣除的费用不含质保金。

8、上述费用甲方将支付到双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对公账户,乙方要求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当同时提供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的合法正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乙方提供了违法违规发票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另行赔偿。

9、若甲方及其指定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设立独立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等),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新设立经营主体承继本合同所有的权利义务,乙方有义务配合办理合同变更事宜,并有义务开具与新设立经营主体一致的合法正式发票(未变更前已开具的发票除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计价依据

1、本工程采用下浮点,即:

结算时按工程决算总造价基础上下浮百分之十二;

(甲供、甲定主材不下浮、安全文明措施费、社会保障费不参与下浮;

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已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计取)

2、计价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2)《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3、人工、机械、材料价格执行合同签订当期的《 

市造价信息》价格,参与下浮;

4、甲定乙购材料,给于乙方4%的管理费,不计入定额,不参与下浮;

甲定乙购的材料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已到场材料价款(同批次)的90%;

5、人工费:

人民币 

元/工日,不再调整;

6、主材及其他材料的定价,甲方有权以施工期间定额站发布的最低价作为结算依据,定额站没有相关材料定价的,以施工期间市场最低价作为结算依据。

7、乙方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甲方明确竣工结算所需内容的资料及格式按照 

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于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

第五条 

合同构成

1、本合同包括本合同和确认或修改本合同形成的任何补充协议、设计资料、设计图纸(经甲方修改后的施工图)、往来函件、开竣工报告(令)、预决算、验收记录、签证、工程商务技术资料、不得合同外请款要挟承诺书等。

2、相关文件材料前后内容不一致或有矛盾的,以下列顺序解释,解释本合同时应综合考虑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形成文件的先后时间顺序,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招标文件(若有)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甲方根据本协议为实现合同目的发布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效力及送达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后若相关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以强制性规定为准,该部分的内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若本合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的,除非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明确约定,否则通用条款中关于甲方“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默认)”及与此类似的相关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签订合同终止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将履行合同的有关通知发出给对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3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手递等形式送达),若乙方拒收的,则拒收的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通讯址。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甲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之一,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甲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通知要求纠正施工。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工程挂靠施工、分包或者转包给第三方。

(3)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4)乙方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甲方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乙方无作为。

(5)因乙方原因导致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6)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乙方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5天以上。

(7)乙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乙方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自解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以邮政凭条为准)三日后视为解除通知到达。

3、被解除一方若对合同解除持有异议,可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则合同自动解除。

4、发生争议后,除非下列情况出现,否则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施工连续:

(1)甲方明确要求其退场并停止施工;

(2)合同已因实际情况无法履行;

(3)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4)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5)执法部门、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非上述情况,乙方单方面停止施工,应承担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经济损失原则每天不少于总价的5‰。

5、因出现争议,乙方不得擅自中断施工或者破坏已经完成的施工部分,乙方应当善意的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有权将本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撤场通知后10日内撤场完毕,乙方或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阻挠且不得损坏已完成工程,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撤场的,遗留现场的乙方机械、工具等物品甲方有权视为垃圾并清运出现场,乙方应当承担垃圾清运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本工程全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60日内(日历天)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自期满之日视为验收通过。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款项支付及结算办法按时支付工程款,若逾期的,乙方给予甲方30日的补救期,补救期满后甲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承担应支付工程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此违约金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10%。

2、乙方违约责任:

(1)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原因除外),将对乙方处以人民币 

元罚金,并且每延误一天,另按人民币 

元/天计算,罚金直接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作为违约金。

(2)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应无偿整改,确实无法整改致使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可停止支付工程款且乙方应赔偿不少于本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经甲方催告后1个月内确实无法整改致使验收通不过的,甲方可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乙方应返还所有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若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异议,甲方有权委托权威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未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时,甲方委托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具有终局性,乙方不得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若属于乙方的责任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中所有涉及乙方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或者赔偿的事项均含以下内容:

a、乙方违约行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的直接损失。

b、甲方因正常履行本合同可得的预期利益。

c、甲方因实现上述损失以及索赔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及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数额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不能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则按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正式发票为准。

(6)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质保金、经济损失赔偿金等有违约惩罚性质及赔偿性质的内容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可上述金额的适当性和公平性,任何一方因合同约定的事由应当支付上述费用时,均不得以金额过高或其他理由抗辩拒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若协商不成,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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