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超期送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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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且接受委托的必须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执。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执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

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较多采用这种送达方式,在其采用邮寄送达不成时才改用直接送达,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教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方式。

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1、公告送达的条件,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

篇二: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篇三:

论我国法院送达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送达起着连通各个诉讼环节的作用,因而送达

的有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我们同时看到,我国现行法院送达制度中存在着

诸多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但大量浪费了法院诉讼成本,更严重的是同时损害了有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倘若从长远看,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可能成为这一司法弊

病的潜在受害者。

所以对我国法院送达制度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完善的措施则是

先找出送达制度的病因,然后对症下药逐一根治。

进一步地,我们还尝试提出了

新的方案,以期我国法院送达制度不仅是修修补补的产物,它不仅要能解决当前

的问题,更重要的,它还要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关键词]送达诉讼权益司法资源

一、有关送达的缘起

本文所论送达,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方面的送达。

但因在司法实践中,

较为复杂的往往为民事送达,只要民事送达探索成功了,刑事和行政送达即可随

之借鉴跟进而几乎不会出现大的问题,所以本文重点研究民事送达的各个方面,

以望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整个过程中,无不包括三个相关方的全程

参与,这三个相关方是:

法院、原告、被告。

只有这三个相关方密切协作,法院

的审判工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原告或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维护。

联系这三个相关方的,就是法院的送达。

可以断言,无送达则无审判。

这是确定

无疑的铁律。

送达的内容则要从三个阶段进行考察。

第一阶段,原告起诉被告并向法院提

供被告的相关住址信息。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而向被告送达起诉张副本等,

即是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应诉。

第二阶段,审判工作进行到途中,各种

类型的情况出现了,这时法院要向原被告双方送达诉讼文书,以使审判工作继续

进行。

第三阶段,法庭审判结束,判决结果出来了,但判决结果是要告知当事人

双方的,这就可能要将结果送达双方,从而完成该次审判的全部工作。

毋庸讳言,我们在法院送达领域所作的一切思考和努力,都将紧紧围绕降低

司法成本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两大目标进行。

因为送达是诉讼价值——诉讼

公正和效率的交叉点之一,也是两者冲突或协调的平台之一,1所以规范了送达

制度,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就真正畅通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也可望因

此而上入一个新的台阶。

二、我国法院送达制度的缺陷及其引发的严重后果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的送达制度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

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六种方式。

涉外送达除了这六种方式外,

还包括外交途径送达和按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但涉外送达,特

别是这两种送达方式不影响我国诉讼制度的主体性倾向,所以本文也暂不对之作

深入讨论。

本文要讨论且认为的是,前述六种送达方式皆各有特点,各有利弊。

但实践中应用得最多而问题又最严重的则要算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了。

下面就对

各种送达方式的实质及其缺陷进行逐一的分析。

先看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就是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法律文书送到当

事人手中,这当然是最保险最负责的做法,但在实际中往往不太具有可操作性。

小型一点的城市倒还罢了,倘若城市规模较大,案件相对就会较多,法院工作人

员要办理的案件也会跟着增多。

这样,有限的司法资源总是卡在了送达这一环节

之上,是很浪费的事情。

而且夸张一点说,有可能全院投入才能把送达的事情办

好。

所以我们看到,很多法院是慎用直接送达的,他们采取了变通的手段:

让当

事人到法院拿自己的司法文书,或者适用委托送达等。

委托送达。

某种程度上说,委托送达也是直接送达的一种,只不过是换了另

一个法院而已。

委托送达问题也比较严重。

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

在接受委托之后往往不会全力以赴尽心尽力。

再者,每个法院都有自己忙不完的

公务,当另一个法院委托其代为送达,这非为其分内的义务,也就会自然不自然

地怠为送达了。

所以,那些委托送达,大部分都会以超期送达告终。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针对三类人员:

军人、被监禁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

现实中的问题是,转交人既非行使权力,又非履行义务,所以是否转交、何时转

交是很难对其进行约束的。

结果,也会产生大量受送达人收不到或迟收到诉讼文

书的情况。

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邀请相关单位人员或其它有关人

员作见证并签字,将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完成送达。

这也有问题,因为见

证不是一种义务,而人们总是不想得罪人,所以可能会很难找到人出来作见证。

再者,有些情况下是的确找不出所谓相关单位的,至于不相关的单位,当然也就

几乎绝不会出来作见证了。

邮寄送达,则是法院和快递公司进行合作,而快递公司代为送达。

由于快递

公司主要以赚钱为主,所以他们的尽责程度就一定会大打折扣。

比如说快递公司

送一个邮件,如果邮件接收人不是很好联系,快递公司就会在核算成本之后迅速

决定放弃。

这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可能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但在快递公司的眼里,他们看到的也就是那区区数十元钱而已。

最后看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有两大要求,其一为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正如贝

斯勒在其《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所指出的:

“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

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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