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整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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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理由是:
第一,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所谓物权的公信原则:
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第一,法律上只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权利人;
第二,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第二章物权概述
物权的特征(或者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是直接支配的绝对权,表现在两方面:
1、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除他人的干涉和妨碍;
(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三)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四)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含义有两点:
一是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二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
物权
债权
支配权
请求权
绝对权
相对权
对世权
对人权
法定性
任意性
优先性
平等性
排他性
相容性
物权的效力:
排他性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个物上不的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力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优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其表现形式为: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
有一种情况特殊,即“买卖不破租赁”;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上请求权:
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第34、35条的规定,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自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限制物权。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及其意义:
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物权是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物的是不动产物权。
区分二者的意义是:
1、用益物权只有在不动产上设定;
2、物权变更的方式不同:
不动产采用登记的方式,动产采用交付的方式;
3、诉讼管辖不同;
4、公示的方法不同:
不动产采用登记的方式,动产采用占有的方式。
5、对于无主物:
动产先占先得,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6、添附的要件和效果不同;
7、所有权的限制、征收主要针对不动产;
8、租赁权的性质不同,针对不动产则买卖不破租赁。
第三章物权变动
评析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
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未经登记或者交付,合同成立,物权变动,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或者交付是对抗要件。
债权形式主义:
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变动。
登记和交付是生效要件。
物权形式主义:
是一种以物权意思表示为本质,登记作为外在形式的物权变动模式。
表现为:
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除了合意以外,还要有一定的形式,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不受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论述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特例。
其中,债权意思主义适用于:
(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2)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动产抵押、浮动抵押。
债权形式主义适用于:
(1)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不动产抵押;
(4)动产质押;
(5)权利质押
异议登记:
是一种目的在于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公信力的登记方式。
预告登记:
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的登记方式。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
(一)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
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登记
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
所有权部分
(1)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2)基于非法律行为享有该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24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9条第2款、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用益物权部分
第139条、第145条、第150条。
第127条、第129条、第155条、第158条、第169条
第135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必经过物权登记
担保物权部分
第187条、第224条、第226条第1款、第227条、第228条。
第188条、第189条第1款
第212条、第224条
交付:
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现实交付:
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简易交付:
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
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
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观念交付:
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四章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
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特征:
(一)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全面性、整体性、不可分割性;
(二)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
(三)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四)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
(五)社会性;
(六)观念性。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
2、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概念:
原始取得:
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区别: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依据事实行为来取得,特定事实+法律规定
依据法律行为来取得,合意\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无上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
后手权利不能大于其前手权利
主要适用于所有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原始取得的类型:
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国家强制、无主物、先占、添附、人体变异物
善意取得的概念: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为善意、即不知情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受让人必须完成动产的占有/登记;
所有权的相对性(所有权的限制):
1、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为保护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国家对私人或集体财产的征收征用
(二)城市规划法与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三)基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四)所有权人不得利用标的物实施违法活动;
2、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私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以保障其他个人利益为目的,其途径有以下五个: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三)私力救济行为(四)定限物权或债权的限制(五)相邻关系
国家所有权:
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是:
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
《物权法》第45条——第52条。
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新物的事实状态。
分:
加工、附和、混合
第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向右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其特征为: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型。
第六章相邻关系
简述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制度: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内容:
(一)相邻排水关系、用水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