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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地址和邮编:

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前言

一、为规范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管理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二、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知并签署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明确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承担损失。

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起即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除非本合同当事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否则,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五、本资产管理合同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以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监管规定、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合格投资者(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 

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变更。

四、资产管理人:

五、委托资产、委托财产、计划资产、计划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六、委托资产管理:

指委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管理人签订本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投资于国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股指期货品种、商品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行为。

七、工作日、交易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八、期货交易所:

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九、期货交易账户:

根据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专用期货交易账户。

十、委托资产总份额:

指本计划项下的资产份额总数。

计划成立日的委托资产总份额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1元。

十一、委托资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权益、银行存款本息、计划应收款及其他资产及闲置资金的价值总和。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委托资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指计划份额净值和计划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计划历史上所有分红派息的总额/计划总份额)之和。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平均份额净值、份额净值/平均份额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委托资产总份额。

本计划的初始份额净值为1元。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十六、清算:

依据委托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委托财产清算费用后,返还给资产委托人的行为。

十七、资管结算账户:

指委托人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帐户。

十八、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

指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于存放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期货结算账户划回结算回款等,该账户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唯一的银期转账关系。

十九、合同存续期、存续期: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元:

指人民币元。

二十一、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二、参与:

指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三、不可抗力:

指委托人、管理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原因导致的通讯或电脑及相关交易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十四、期货盘中市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时的买卖盘价格。

二十五、收盘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二十六、结算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资产管理计划依据不同的价格计算计划份额净值,会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存在差异。

本计划以估值当日该期货合约结算价进行估值。

二十七、代理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机构为 

二十八、年、年度、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若发生任何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

3.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已听取了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并就合同条款与管理人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4.委托人声明对市场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委托人接受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5.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以本人/本机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采取份额拆分转让等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方式认购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

计划资产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它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计划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

6.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7.委托人声明已知悉并同意管理人不聘请投资顾问/聘请 

为本计划投资顾问。

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接受投资顾问为本计划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承诺在投资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接受因管理人采纳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资产委托人同意支付相关投资顾问费用。

8.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署,如果委托人为机构客户的,委托人应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有充分和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委托人公章。

本合同经委托人正式签署后即构成对委托人合法、有效、可执行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已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备,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4.管理人承诺已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管理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客户做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第四章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

封闭式运作。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期,计划份额不可参与和退出。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不得低于 

个月)。

三、资产管理计划规模:

委托人的起始委托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

委托资产采取现金方式汇入、追加、提取或清算。

四、资产管理计划类型: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五、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净值:

六、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 

年,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七、投资范围: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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