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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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标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施行自然资源根底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视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标准。
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根底平台。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搜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指导监视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藏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开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施行,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视施行。
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视施行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施行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根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处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视施行。
组织拟订并施行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方案。
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处转用工作。
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施行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牵头建立和施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展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工程。
〔八〕负责组织施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牵头拟订并施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组织施行耕地保护责任目的考核和永久根本农田特殊保护。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
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视检查执行情况。
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工程。
组织施行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视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视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施行。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承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负责矿业权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承当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监视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监视施行海洋战略规划和开展海洋经济。
研究提出海洋强国建立重大战略建议。
组织制定海洋开展、深海、极地等战略并监视施行。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开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视施行。
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视管理工作。
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
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视施行。
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处海岛保护管理方法并监视施行。
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根底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
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誉管理,监视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平安和市场秩序。
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效劳管理。
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开展。
制定并施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开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方案。
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标准并监视施行。
组织施行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才能建立,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效劳。
〔十六〕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
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会谈与磋商。
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十七〕根据中央受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展督察。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自然资源部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处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
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创新鼓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精筒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那么、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当信息、平安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监视管理部政务大厅。
承当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司。
承当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开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工作。
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部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承当自然资源领域军民交融深度开展工作。
承当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三〕法规司。
承当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
承当有关标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承当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定期组织施行全国性自然资源根底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承当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视。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标准。
承当指导监视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根底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务院批准工程用海用岛、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
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当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藏政策。
承当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视施行,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那么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视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誉体系。
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
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当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视施行。
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视施行。
承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
〔九〕国土空间用处管制司。
拟订国土空间用处管制制度标准和技术标准。
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方案并组织施行。
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处转用政策,指导建立工程用地预审工作。
承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土地用处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处管制政策并监视施行。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承当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承当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承当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视司。
拟订并施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施行耕地保护责任目的考核和永久根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根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视管理。
承当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承当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一〕地质勘查管理司。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视检查执行情况。
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工程,组织施行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承当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视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釆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司。
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施行,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
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国探矿权、釆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承当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釆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视司。
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施行,监视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承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藏工作。
施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平安监测预警体系。
监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视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拟订海洋开展、深海、极地等海洋强国建立重大战略并监视施行。
拟订海洋经济开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交融开展等规划并监视施行。
承当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开展工作。
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十六〕海域海岛管理司。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标准,监视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
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承当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拟订领海基点等特殊用处海岛保护管理政策并监视施行。
〔十七〕海洋预警监测司。
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监视施行。
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
建立和管理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