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4328354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7.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潍坊大本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公司网店销售的产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潍坊大本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涉案食品货值、违法所得较小,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四)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的规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潍坊东圣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铝边字设备第一品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了删除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四、当事人高洪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口味王”专用权的槟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违法经营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8袋;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五、当事人庞景伟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洋槐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019年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经)市监听字〔201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情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罚款30000元。

六、一、潍坊锦程中学(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办事处华疃小学食堂)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材料行为。

二、潍坊锦程中学(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办事处华疃小学食堂)使用前餐(饮)具自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

2019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潍经市监处告〔2019〕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潍坊锦程中学(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办事处双杨店初级中学)事先不知道该批次鸡蛋不合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罚款5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七、当事人刘富玉(潍坊经济开发区回家吃饭餐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019年1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鉴于刘富玉(潍坊经济开发区回家吃饭餐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罚款5000元。

八、潍坊锦程初级中学食堂使用前餐(饮)具自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2019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潍经市监处告〔2019〕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