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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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合同

师宗县城市污处理厂托管

运营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师宗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乙方:

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师宗县

签订日期:

2014年12月20日

甲方:

师宗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乙方:

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为提高污水处理运行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诚实互信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所及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师宗县

项目内容:

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

二、合同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的期限为:

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双方可续签合同。

三、质量标准

1.双方约定的进水水质不超过以下标准。

表1进水水质标准

COD

BOD

TP

SS

NH—N

400mg/L

200mg/L

3.5mg/L

180mg/L

28mg/L

2.双方约定出水排放标准(处理后水质)。

表2双方约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指标

CODcr

COD

BOD5

BOD

NH3-

TP

pSS

SS

NH—N

数值

<

60mg/L

<

20mg/L

<1mg/L

<

20mg/L

<8(15)mg/L

注:

排放标准以甲方排放口的在线监测仪处取水水样检测数据为准。

3.因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标时,乙方需要采取其他处理方法来达到约定排放标准的,应调高污水处理单价,在此期间,如果系统冲击负荷较严重或生化活性不能达到要求,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系统调整时间,并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4.甲方保证进水水质和进水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若因进水水质或水量超标造成出水水质不符合约定标准,则由甲方承担超标排放责任及环保部门罚款,并按时支付乙方污水运营费;因乙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超标,由乙方承担超标排放责任及环保部门罚款,甲方仍需按时支付乙方污水运营费。

5.甲方保证由于国家、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及其他政策发生变化,引起乙方处理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将另行商定污水处理单价;由于国家、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及其他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项目改造的费用由甲方负

四、合同价款计算和调整

1.污水处理费单价:

0.0.8元/吨。

2.污水处理费包含:

3.甲方污水处理厂采用工艺,设计水量万吨/天,甲乙

双方约定委托运行期间的保证水量为每日不少于吨(保证水量),合

同履行过程中,该日水量不足保证水量的,计算月处理水量时,该日水量按保证水量计。

月处理水量为该月每日处理水量之和(低于保证水量当天,按保证水量计算)。

4.污水处理费的计算:

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胡处理水量

五、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月度水量

报告》《月度水质报告》和付款通知提交给甲方,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污水处理费的计算。

2.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报告后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上月发生

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所有此等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方式可通过电汇、银行转账等方

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同意将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支付到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

除非乙方书面通知更改收款账户,否则甲方支付至上述账户以外的款项,均

不视为支付合同项下的款项。

4.有争议的金额

如对乙方提交的付款通知的金额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付款要求有异

议,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天内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并在约

定的付款日期前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否则视为异议不存在,且甲方

应当按照付款通知的金额付款。

任何有关剩余金额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

议出现后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5.违约金的扣减

任何一方违约,如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的细节应书面向对方列明。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行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执行。

(2)甲方不得有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3)甲方应当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若因甲方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变更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

(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甲方应

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没

有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甲方接受并认可乙方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6)在托管运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其处理和排放污水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7)甲方必须保证现场的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走道、扶栏、梯子、池盖、设备、电器、线路、机械护栏罩等),如项目实施地管道混乱的,甲方应该进行整改。

如在运营过程中因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导致的重大事故均由甲方负全责。

(8)甲方应及时做好淤泥池的清理和运行项目产生的栅渣、沉砂及污泥等固体废物进行及时处理,不得耽误乙方正常运营,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9)由于甲方未按时缴纳在线检测费(包含但不限于:

维护费、药剂费和维修费等)而耽误乙方运营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10)甲方提供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

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等文件),

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及其乙方认为对项目运营有影响的相关资料等。

(11)由于甲方未按时缴纳超过所规定维修费用而耽误乙方运营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从事污水处理运营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2)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乙方不得有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乙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接受并认可甲方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4)在委托运行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管理,在委托运行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能正常运行。

(5)乙方应始终按照常规运营惯例、检验与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乙方如需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应提前日通知甲方,不得

擅自进行检修工作而影响甲方生产,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未按时缴纳运营费用或超过约定维修费用标准未及时维修,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8)乙方托管运营包含:

a)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所需的水电、人工、药剂、管理等费用。

b)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c)负责污泥的稳定、脱水减容,不包含污泥的外运处置。

d)负责收浆,所得浆料归甲方所有。

(9)乙方托管运营不包含:

a)不包含在线检测费相关费用。

b)不包含超过约定的设备维修费用。

七、检测

1.水质检测

(1)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应通过日常检测指标确定。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

(2)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

(3)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

2.甲方的核实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就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测,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

乙方人员经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2)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3)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负担该笔费用。

八、计量

1•保证水量:

委托运行期内任一运营日的最低废水处理量。

实际日污水处理量:

指每一运营日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水量。

实际月处理水量:

每月的月初至月底双方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水量

2.水量计算:

月处理水量为该月每日处理水量之和(低于保证水量当天,按保证水量

计算)。

3.计量方法

(1)双方约定由甲方在项目的污水进水处安装一个流量计,并以此流量计为计量仪表。

(2)本协议期内甲方应定期(每月3号)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检测。

(3)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

双方对现场流量计读数共同确认后,以进水口的流量计作为该月的实际污水处理量。

4.水量异议处理

(1)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发生故障期间的每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个月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2)任何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九、资产移交

1.移交清单:

移交的项目设施以现场清点数目为准,由甲方制定资产移交清单,并注明设备状况,最终的资产移交清单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移交的内容:

移交内容除了固定资产外,还包括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本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乙方认为对项目运营有影响的相关资料等。

3.移交工作小组

(1)甲方和乙方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进行资产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成立,双方各指派一名负责人作为组长,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

移交工

作应当在移交工作小组成立后日内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因一方原因导

致交接工作延后的,责任方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更改移交交接的时

间,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周。

如果延期后仍未能完成移交任务的,责任

方应按元/天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负责在乙方进驻前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及人员的住宿场所。

(3)甲方负责办公网络(电话、宽带)的前期准备,由乙方支付使用费用。

(4)甲方负责在乙方进驻时完成化验室各项仪器的检测和配置工作,确

保乙方正式运行前可以检测环保局需要的各项化验数据。

(5)移交工作小组工作在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解散。

(6)移交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对该

费用各自承担。

4.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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