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展与协调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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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政府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职能、真抓实干,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而团结奋斗。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特殊情况,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参加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监察局、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要坚决克服部门利益,不得因部门利益而降低办事效率,影响发展环境,更不得因部门利益而影响全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坚持突出抓发展,重点抓项目,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狠抓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十九、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一周内,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方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监督,形成一套完备的责任体系,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全市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操作;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

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严格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廉政风险防范若干规定》,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跟踪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规范性文件。

拟订和修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在印发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凡涉及法律法规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九、严格执行工作不落实责任记录备案制度。

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记录备案。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单位的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严格执行会议出勤记录备案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案;

  (五)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制定和下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对有关人员的任免、奖惩等事宜;

  (九)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工作;

  (十)审议需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并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

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出访、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

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需向市政府写出请假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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