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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及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

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及车站签订运输协议。

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制。

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

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交接制。

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

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 

预确报制度。

车站及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

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

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制度。

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

铁路局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报铁道部。

第五章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送车作业。

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

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

内容包括:

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

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

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

  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 

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

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

  第二十七条 

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的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

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九条 

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

  第三十条 

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关好车门、窗、盖、阀。

拆除车辆上的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

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及线路的安全距离。

卸下的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的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

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

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的同时一并办理交接。

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

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 

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专用线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

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四十一条 

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

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线使用的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

  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条 

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

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摘要)

第23条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对间,加速货物运输。

 第30条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车门、车窗、端侧板、冷藏车冰箱盖、罐车盖、阀等要关闭妥当。

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物的车辆,以及受易腐货物清染的冷藏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必须洗刷消毒的货车,由铁路负责洗刷并按规定或依照卫生(兽医)人员的要求进行消毒,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如收货人有洗刷、消毒设备时,也可由收货人自行洗刷、消毒。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干净时,车站应通知收货人补扫,如收货人未补扫或仍未清扫干净,车站应以收货人的责任组织人力代为补扫,向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清扫费和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47条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及托运人,到站及收货人应使用货车调送单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1.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2.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按上款规定办理交接外,到站须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拆封、卸车(在专用铁路内卸车的货物,承运人应同收货人商定卸车办法)。

  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如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声明,或收货人事先向到站提出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时,到站应于卸车前通知收货人到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交接,并会同卸车。

从承运人发出卸车通知时起,超过两小时收货人未到场,或托运人、收货人未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封印状况或货车现状后,以收货人责任拆封、卸车。

  第48条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发站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物,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规定的货物装载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及收货人办理交接时,遇有本条第一款1或2项情事之一时,须派员到卸车地点按实物交接。

  承运人及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办理货物交接的同时,应办理货车篷布(包括自备篷布)交接。

贵阳南车站货装系统立照存查及回放检查

管理细则(试行)部分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货运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规范货装作业质量立照存查工作,强化对立照存查工作质量的检查、分析、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车(箱)源头及途中安全隐患,确保运输安全,结合车站实际,特制定《贵阳南车站货装系统立照存查及回放检查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车站管内各货运办理站(含专用线、专用铁路)、货检车间、贵铁物流贵阳南分公司、贵阳南装卸分公司、贵阳南站劳动服务公司、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单位、自装卸车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立照存查范围

第三条除军事运输及保密物资装车后不进行立照存查外,其余所有车辆装、卸车后必须按规定立照存查。

第四条各办理站、车间、公司、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单位、自装卸车单位必须按照《贵阳南车站货装系统立照存查对照表》(附表)规定,严格执行需立照存查的货物品类要求、拍照范围和作业标准。

第五条各办理站、车间、公司、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单位、自装卸车单位应高度重视装卸车(箱)后的作业质量,结合自身实际,针对立照存查范围、要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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