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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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担保人)应开证申请人(借款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贷款人)开出的以备将来使用的付款证书。
当受益人向开证行提示该证书和债务人的违约证明并要求付款时,开证行必须按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技术秘密
指供方按商业条件跨越国界地向技术受方转让技术使用权及相关权利,技术受方按约定向技术供方支付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一种国际技术转让方式。
意即“建设——经营——移交”,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其基本内容是:
由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通过与私营部门签订特许协定,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交由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筹资、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项目以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期限届满后,该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或指定的机构。
、国民待遇
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融资租赁
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根本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结果,致使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具备两条件:
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
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非以违约方预见,而是以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在同样情况中可预见。
、消极担保条款
指要求借款人在偿还本贷款以前,不得以其资产或收益为偿付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条款,以保证本贷款人受偿地位。
、国际保理
集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实质上是卖方将其基于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这一对买方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让保理商为其提供上述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4、简答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呈多元化,主要包括如下四类主体:
(1)国家:
主体的特殊性:
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主要管理者,还可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国的国民(自然人和法人)签订有关交易活动,直接参与国际经济交易活动。
(2)国际组织:
政府间与非政府间均可成为主体,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
()自然人:
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资格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国籍国法律;
内国,即交易活动所在地国的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条约。
()法人——主要主体,其中跨国公司又作为核心主体
各国采用的确认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
注册成立地;
法人住所地;
(前两者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采用)资本控制标准(某些特殊情况下用)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方式(非创设一新法人,或将其变为内国法人,而仅是表明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具有法人资格,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登记制(亦称一般认可制,指需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无须内国政府批准);
特别许可制(内国政府审核批准制);
相互承认制(签订条约、协定方式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而无须办审批或申请登记手续)。
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即卖方保证其对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若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当知道,或买方提供技术图样、程式或其他规格的除外。
()具体内容包括:
享有合法出售权、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没有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承担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担保条件有二:
时间标准:
即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为限;
地域标准:
根据预知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其他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简述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
()客观独立原则
即信用证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即独立于买卖合同;
银行只按信用证规则处理单据,不管买卖合同,即使提交的单据与买卖合同相符,但与信用证不符,也将遭拒付。
()单证相符原则
即受益人交单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单据从表面上看须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
银行有权拒收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简述管辖权的必备条件。
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
具体条件如下:
()当事人须是他国国民(即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争端双方即东道国和他国国民所在国均是中心的缔约国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文件——中心有权受理的法定前提
()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投资:
范围、类型无具体规定,确认权交由中心秘书长及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
法律争端:
因国际投资的权利、义务的存在及其范围,一方违反义务而引起的争端,即属法律争议的性质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陈述和保证的含义。
陈述和保证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
只有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
第三,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通过此类条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包括消极担保条款、平等位次条款
、财务约定事项、保持资产条款。
第四,违约事件,包括违约种类和违约救济方式。
、简述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在居住国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解决重复征税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不同的计算办法。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税收饶让抵免严格的说不是一种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可不答)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措施。
答:
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有:
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这是最直接的补救办法;
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这一补救办法受条件严格限制;
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宣告合同无效,在卖方不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或卖方未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但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能原状返还的情形下;
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货时的价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要求损害赔偿;
、简述特别提款权的含义和特点。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于年创设的,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在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其特点是:
①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
②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③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篮子货币每年调整一次,均为世界最主要的货币,各主要货币涨跌互相抵消,使特别提款权较能保持币值的稳定。
、和的异同:
()相同点:
二者均在装运港交货;
二者均是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二者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均是从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或货物装上船时()起;
二者对买卖双方的费用基本也以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为界;
二者均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不同点:
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中是由买方负责;
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运费,中买卖双方无义务订立保险合同;
指的是成本+运费+保险费,后面跟的是目的港,而指的是转运港船上交货,后面跟的是指定的装运港。
10、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规范,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五个基本方面: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简述的法律含义与主要内容。
()意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的、规定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的国际投资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的界定、外资准入及待遇、利润汇出、代位求偿、征收及补偿、争端解决及其他条款等。
、简述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可适用的国际商会编纂的惯例不同:
保函的国际惯例是《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
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则规定了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提款权利转让办法的有关条款,即备用信用证是允许转让的。
()保函有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的,也有承担第二位付款责任的;
而备用信用证总是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
五、论述题
(一)、公平与平等的区别:
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
、国际经济关系中奉行公平原则的背景
()传统的主权平等侧重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
()二战之后,殖民地、附属国众多弱小纷纷独立,争取了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适用与发达国家同样的规则造成严重不公平的结果。
例如,同样开放市场,发达国家可以长驱直入发展中国家市场,但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占据发达国家市场的份额却非常有限,工业品和初级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现象非常严重。
()而这根本的原因就在于:
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是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长期殖民掠夺和盘剥的基础上。
因此需要对表面上平等的不公平规则进行纠正,做到结果互利。
、公平互利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两方面:
在实力相当、经济地位平等的同类发达国家之间,该原则意味着原有的平等关系的维持;
在经济实力差别悬殊、经济地位不平等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该原则落实于原有的不平等关系的纠正,具体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而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予以对等的回报。
、公平互利的初步实践:
普惠制度(例:
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
、对非互惠的普遍待遇制度的正确认识:
()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不是发展中国家的乞求,而是历史债务的继承人对历史债权人的继承者的初步清偿
()非互惠一词并不准确,从局部、短暂角度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立即给予直接的回报,但是,由于受惠的非加太国家事欧盟的重要原材料供应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