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教体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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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教体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比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审批事项精简、便民、高效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优化环境、廉洁高效的原则,以改革创新机制和管理服务方式为着力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能,构建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努力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体制机制保证。

一、基本原则

(一)规范高效。

简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手续,规范审查审批行为,推行多个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并行办理、联合审查、限时办结、一文批复。

(二)依法有据。

依法依规调整审批事项和程序,因法律法规变动需新增、减少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经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相应调整,再按程序进行公示。

(三)权责一致。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坚持行政审批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协调一致,放权与监管同步到位,强化日常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行政审批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本级教育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最大限度减少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确保教育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落实到位。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对具有良好品德,规定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申报取得。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考试合格的公民。

2、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许可,应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回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1、全面梳理公布清单。

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要求,对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2、简化再造办事流程。

从以职能部门审批“一个事项”为中心,转向以企业和群众办理的“一件事情”为中心,征求并听取群众和企业建议,对梳理公布的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及时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流程,提高群众参与度和知晓率。

3、明确事项受理标准。

制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统一申办受理标准。

在申办环节重点规范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内容,依法科学合理精简申请材料,消除模糊语言、兜底条款,为群众办事提供清晰的指引。

在受理环节重点明确受理条件及其裁量标准,大幅压减自由裁量空间,减少群众重复提交申请和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细化办理事项的收件标准,严格按照受理清单收件,实施受理审批监管相分离。

(二)推行“一窗受理”改革

1、升级实体办事大厅。

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运行模式。

2、建设强大审批服务后台。

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即部门将分散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向一个股(室)集中,审批股(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落实到位,审批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完善网上实名身份认证体系,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加快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功能升级、联通整合。

3、健全便民服务体系。

完善乡镇学校帮代办服务体系,对各乡镇主管业务的副校长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帮代办服务水平。

引进邮政服务,实行证件快递送达等服务,减少群众和企业跑腿次数。

(三)简化审查审批程序。

为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减少申报材料。

应按有关规定“能简则简、能减则减”,与审批项目无关的材料、多重证明性材料、类似性材料不得要求提供。

对可以通过后期监管解决的,不得在审批阶段要求提供。

对“重复提供、反复提供、无理提供、无需提供和无法提供”的审批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要重点清理审批环节当中的“小审批”行为,坚决杜绝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公示、论证、评估以及征求意见签字盖章的行政行为。

(四)修订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教育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进行修订,各责任股室负责将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书、流程图,制定好报教体局行政审批受理办公室,汇总后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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