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可见优质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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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批准。
■法效率的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的和旧的特殊的)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用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相关法律的备案,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依法进行备案。
(除了法律和建造师资格备案为30天,其他备案一律为15天)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主要负责人可以有几个。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分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
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经工商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
建设单位可以不是法人。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建筑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包括: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中: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下列人员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器的社会中介组织。
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场所和资金;
(2)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力量;
(3)有符合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
■(一般在选项中相应、相关、有关的选项多数是正确的)
■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况:
(1)代理期满、代理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
(1)被代理人取得和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4)其他。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有效)。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下列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的,代理人和被代理负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郊区、自留山、宅基地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
公共性质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赠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动产权利。
■土地上已设立相关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需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合同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但船舶、汽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事解决的四种途径:
和解、调节、仲裁、诉讼。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相对理论包含: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可分为:
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筑物、构建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建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无因管理指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受到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不当得利又称损人利己。
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专利权是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具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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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
■商标可分为: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应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
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宽限6个月,仍不申请的注销标。
续展后有效期10年。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公民为完成法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法人能够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使用。
■下列情况,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和其他权利由法人享受,法人可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利用法人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设计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或合同规定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规定的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未必有效)。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组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下列财产抵押时,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在建的建筑。
■下列财产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建造中的船舶飞机。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