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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7、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8、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1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5、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6、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7、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1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1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20、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1、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3、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4、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5、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2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7、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8、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29、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30、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1、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3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33、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35、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7、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8、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39、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3、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4、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46、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7、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4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49、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5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51、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52、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53、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54、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所指“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56、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57、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其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58、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9、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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